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時間:2023-01-29 09:36:21 服務合同 我要投稿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集錦15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集錦15篇)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

            委托人: (以下稱甲方)

            受托人: (以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一案或事務,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承辦本案或事務,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將本案或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其他專業人員、行政輔助人員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及其他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于審計、鑒定、公證、查詢工商檔案等)可以轉委托適當的專門或中介機構完成。乙方及承辦律師應認真負責地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出庭應訴,承辦律師因特殊情況或開庭時間重合而導致不能出庭的,乙方應指派其他律師出庭。

            第二條、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如甲方弄虛作假或堅持違法要求時,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仍應按第四條規定支付律師費用;如甲方單方面停止履行合同,要求撤消或解除委托,仍應按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乙方及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咨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處理事務、提供服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第四條、按照《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等行業收費的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約定為: 。

            注: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上述代理費不包括辦案費用;辦案費用由甲方予以實報實銷,甲方預交 元或者雙方約定包干 元;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食宿費、調查費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代理費和辦案包干費用一經收取,除有特別約定外不予退還;

            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按規定統一收取,乙方提醒甲方,國家法律規定和乙方明文規定,乙方的律師及工作人員無權私自收取甲方任何費用。地址:南京市龍蟠中路216號金城大廈8樓郵編:210002 電話:025-58785588 傳真:025-58785581乙方收取費用的指定帳號:125904701610301開戶行:招商銀行南京分行龍蟠中路支行戶名: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雙方沒有約定收費條款或約定不明確,無法確定收費金額的,律師費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執行。甲方違反律師費支付條款的,經乙方催后告,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為應付律師費的%。

            第五條、本合同乙方代理及服務的有效期限至本案審理結束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本協議中如特別約定律師費包括仲裁、一審、二審多個程序律師費的,有效期限至二審判決生效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事務:訴前和解;訴訟或仲裁中甲方調解和解(包括庭外和解);他方自愿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他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向他方作出了新的行為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要;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慣例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的;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有效期限止,甲方事務繼續由乙方律師承辦的,視為繼續委托代理,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律師費用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標準執行。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和乙方蓋章后生效,對本合同任何爭議,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

            第七條、其他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2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____________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律師費中的____________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律師費中的__________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 __________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____________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托方: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3

            合同編號: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帳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

            一、法律服務范圍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下列在〔 〕中標有√符號項目的法律事務(以下簡稱“本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1)刑事訴訟案件。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一審〔 〕,二審〔 〕,再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執行〔 〕。

            (2)民事訴訟案件。一審〔√〕,二審〔 〕,申請再審〔 〕,申請抗訴〔 〕,申請執行〔 〕。

            (3)行政訴訟案件。聽證〔 〕,申請復議〔 〕,一審〔 〕,二審〔 〕,再審〔 〕,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執行〔 〕。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請執行,或者申請撤消仲裁/不予執行〔 〕。

            (5)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代理〔 〕。

            2、刑事訴訟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幫助/擔任辯護人。

            3、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與(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訴訟/仲裁代理人。

            4、非訴訟法律事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就____事宜/項目提供見證/咨詢/法律服務。

            二、委托權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權限為(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

            〔√〕2、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以下為選擇項)代理人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接受法律文書送達,〔√〕申請調查取證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

            〔 〕3、非訴法律事務委托權限:____。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權委托書且委托權限與本條約定不同的,委托權限依授權委托書為準。

            三、律師

            乙方指派____律師、____律師、____律師,律師為本法律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時間沖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法律事務的,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并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

            四、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依法維護甲方權益。

            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不得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書。

            5、乙方及律師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6、乙方及律師負有保密義務。乙方及律師對于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親屬同意后,可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

            3、如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否則,乙方律師有權拒絕其要求。

            六、律師費及其支付(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1、〔√〕甲方委托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______元。

            律師費支付方式:

            〔√〕由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即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____。

            2、〔 〕甲方委托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每小時人民幣____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一小時。律師完成本法律事務所需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簽具《律師用時確認單》。

            律師費支付方式:由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預付____元。乙方律師根據服務時間,以《律師費用清單》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及余額,并可通知甲方及時補充預付律師費及金額。乙方完成本項法律事務或本合同解除時,雙方結算律師費,多還少補。

            3、〔 〕雙方經協商后確定,甲方委托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收取律師費。

            具體約定為:____。

            七、其他費用

            律師在辦理本項法律事務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1、代理活動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異地差旅費等);2、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

            八、利益沖突

            乙方及律師應當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與甲方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選擇繼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或變更委托權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回避的安排。

            九、委托事務的完成與合同的有效期限

            屬于訴訟/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務以判決、裁定、調解、案外和解、撤訴、撤銷案件、終止訴訟/仲裁/執行等方式結案,或者甲方原因單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務;屬于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務。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時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師應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現甲方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及律師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務情形的,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一、違約和賠償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者《律師費用清單》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甲方應支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至支付之日止。

            2、乙方及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他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實際直接損失。

            十二、通知

            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通知可以用書面(包括郵件、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送達。

            十三、不保證與風險提示

            乙方及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本法律事務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甲方在訴訟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幾種風險,甲方應盡量予以避免:1、訴訟或仲裁請求不明確、不具體、不完整會導致承擔不利后果。隨意擴大請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額外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請求的增加、變更或者提出反訴、反請求應在許可或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否則可能不被審理。

            2、提供證據應當及時、充分,超過指定的時限提供證據、不提供原始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未在指定的時限內申請調取證據或申請鑒定都可能影響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會導致承擔法律制裁的后果。

            3、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會導致缺席審理或按自動撤回訴訟或仲裁請求處理。

            4、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造成訴訟或仲裁及相關文書被退回也視為已送達。在委托期間,變更聯系地點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師的,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送達通知及代交法律文書等后果。

            5、應在裁決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否則會喪失上訴權。

            6、申請人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會導致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或者支付遲延履行金,還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爭議的解決(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1、〔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溫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甲乙雙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約定: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務,或者甲方單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銷委托,律師費不予退還、減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十六、生效條件(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1、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后生效。

            〔 〕2、由甲方實際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師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代表: 代表: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4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xx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許xx、李xx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xx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xx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xx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xx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xx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xx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5

            ××律( )非訴字第號

            委托方(甲方):××公司

            受托方(乙方):××律師事務所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許××、李××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 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受托方:××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6

            委托人(甲方):

            地址: 電話:

            受托人(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訂立本合同。

            1、法律服務范圍:甲方委托乙方處理下列法律事務: 糾紛一案

            2、委托權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權限為下列第( )項范圍:

            (1)一般訴訟/仲裁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為參加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并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權限;

            (3)代為參加執行、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代為執行和解、代收取執行款項并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權限。

            3、承辦律師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 律師為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可將本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它律師協助完成;

            (3)若律師因合理原因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4、律師費: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為:先預收 元,剩余的代理費數額按照判決數額的 ﹪收取(不含預收律師費)。

            5、其它費用:雙方約定:市內交通、文印費用按 元包干使用(異地交通、住宿、通訊、轉委托審計、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于收集證據的費用另按實際支出結算)。

            6、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本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

            (5)律師無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6)乙方和律師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定或約定應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供的除外)。

            7、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和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

            (3)如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規定相沖突。

            8、證據和財物:

            (1)由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權屬于甲方,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已由其歸卷的外,可由律師歸還甲方。

            (2)乙方和律師因代理案件執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財物,應由乙方和律師在合理時間內移交甲方。甲方拒絕接收、或因無法通知乙方而未移交的,甲方可予代保管或提存(保管期間的費用及提存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再要求移交的,不計利息及意外損失。

            9、完成受托事務: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務;

            A、屬訴訟/仲裁/執行代理的:

            (1)本案本審次送達判決/裁決書、調解書或撤銷訴訟、駁回起訴、執行終止裁定書;

            (2)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

            B、屬非訴訟事務的:

            (1)對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行為;

            (2)甲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要;

            (3)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

            10、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十五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受托處理本事務過程中發現甲方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務的能力之情形,有權中(終)止提供法律服務。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時,甲方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1、違約和賠償:

            (1)甲方未按期支付律師費及其它費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三另行支付滯納金給予乙方。

            (2)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它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乙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3)簽訂本合同后,在甲方未著手辦理委托事務之前,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約定金額的50%計收違約金;甲方已著手辦理的,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2、不保證:乙方和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咨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受托事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13、其他約定:

            14、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7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____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許____、李____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____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____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____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____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8

            甲方: 地址: 電話: 郵箱:

            乙方: 地址: 電話: 郵箱:

            甲方因 事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聘請乙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并代為辦理該項工作中的有關法律事務。現依據我國《民法典》、《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以資各方誠信履行。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執業律師為甲方辦理合同

            第一條所列服務事項;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服務,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在本合同期內,對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個人隱私、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本次委托事項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服務事項提出明確、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約定的律師費;

            4、甲方指定 電話: 為乙方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乙方律師;

            第四條 律師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 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采用計件收費□按比例收費□方式,甲方在簽定本合同 日內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元人民幣。

            第五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

            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追究乙方的相應責任。

            乙方不得無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項違法、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甲方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甲方無正當理由拖欠律師費等情況除外。

            甲方不支付律師費、工作費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師過錯要求變更、終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甲方還須按照逾期金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情勢變更

            乙方律師在辦理委托事項的過程中,如發現案件的實際情況與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師的工作量增加,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增加律師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先行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市 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結為止。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首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 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9

            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派的承辦律師: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經由甲乙雙方自愿協議,甲方委托乙方承辦具體法律事務,達成如下條款共同信守: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辦的具體事務: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提供的證據及相關資料:_________________(標明是否復印件及件數)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權限:_________________

            (特別授權):_________________即代為發送律師函、起訴立案、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事項、代為和解、參與調解、代收法律文書、代收商賬款、提出上訴。

            (普通授權):_________________

            四、代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由雙方選擇其中之一)

            (1)風險代理:_________________委托合同訂立時委托人無須先行支付律師代理費用,且簽訂代理合同之前可行性調查準備階段的費用可由律師先行墊付,雙方確認以乙方按約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項并向甲方交付代理成果后后收取約定代理費的方式。如清欠工作無任何成果,律師事務所分文不取,先期投入的調查等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2)試費代理:_________________即由甲方先行承擔乙方辦理委托事務所需的差旅及辦案實際支出等費用,在完成委托事務并交付代理成果時再收取律師酬金的方式。

            (3)付費代理:_________________按照合同約定由甲方一次性付清約定的代理費及實際費用,乙方按約定完成委托事務并向甲方交付不再收取任何費用的代理方式。

            (4)緩費代理:_________________雙方約定先由甲方承擔部分代理費,完成代理事務后補交差額的方式。

            五、代理費收取原則及標準:_________________

            1、收費原則:_________________考慮法律事務的工作難度、律師工作量、律師事務所承擔的風險收取代理費。

            2、收費標準:_________________雙方約定共同選擇本約第四條第項代理方式,甲方應承擔的代理費為:_________________元,實際差旅費及辦案費為:_________________元。

            3、付費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六、乙方指定的律師向甲方調查的情況:_________________

            1、債務人的主體資格、社會背景、生產經營及資產現狀、動產、不動產、其他投資、其他債權等狀況。

            2、收集掌握債務企業目前的第一手材料。在審慎調查的基礎上,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

            七、乙方指定的承辦律師向委托人分析委托具體事務說明及制定的代理方案:_________________

            1、說明事項:_________________對于風險代理的,經過盡職調查后律師認定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結案的乙方享有單方解除權,自解約通知到達甲方時代理合同解除,其他代理行為的解除由雙方協商處理。

            2、制定有效方案:_________________律師審慎調查→發送律師函→協商談判→訴訟準備→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及時凍結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派的承辦律師: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0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向甲方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甲方草擬、制定、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應甲方要求,參與商務談判。

            4、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面臨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或者參與訴前協調、調解。

            6、提供法律信息,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

            7、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8、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涉及民商、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并、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依法最大限度的'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及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指派 為法律顧問工作聯絡員,負責甲方與顧問律師的具體業務聯系并處理法律顧問工作的日常事務。

            2、應當將其所有法律事務優先交由乙方律師辦理。

            3、應當全面、客觀、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交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4、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5、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用和工作費用。

            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法律顧問費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為人民幣   元整。

            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托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訂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應按照《湖北省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和《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給與適當的優惠。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武漢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本著節儉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請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或蓋章,或者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 方:乙 方: 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負 責 人:

            授權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1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_________律非訴字第?號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公司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律師事務所?甲方因_________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許_________、李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_____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2.元_____中的._________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_____中的_________萬元系預_____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_________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_________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_____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_____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受托方: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2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甲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現準備發行A股與上市;乙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發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第二條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甲方將此次A股發行與上市的有關法律事務委托乙方辦理。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范圍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來確定。

            第四條 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嚴格執行工作計劃,完成工作范圍內的下列事項:

            1.協助甲方草擬資產重組方案,并提供咨詢和論證意見;

            2.協助甲方草擬各種申報文件,協助協理有關申報手續;

            3.草擬、修訂或審核公司章程;

            4.協助審核或修訂招股說明書;

            5.確認甲方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6.協助解決甲方在股份制改組中的稅務、物業、資產結構、股權結構等方面涉及的法律障礙;

            7.協助起草、制訂或審核少數股東權益保障條款和審視對公司及股東的法律責任的條款;

            8.協調甲方與有關各方的關系;

            9.對甲方在股份制改組、A股發行與上市過程中的重要活動提供法律見證;

            10.依法出具各項法律意見書;

            11.在本次A股發行與上市后履行持續法律責任;

            12.完成甲方委托的本次A股發行、承銷、與上市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五條 甲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主要權利

            1.甲方可以就第五條所列的律師工作范圍的事項向乙方律師咨詢;

            2.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計劃的變化與改變,而建議乙方作出相應地改動;

            3.甲方在不影響乙方所制作的法律文書的公正性、客觀性的'前提下,有權要求乙方對此法律文書的制作情況作出完整、準確的表達;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其接觸到的意欲保密的資料和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給第三人;

            5.其它權利。

            (二)甲方的主要義務

            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提供其為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所需之件資料,并應保證其真實性與完整性;

            2.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作誤導性或虛假性的陳述;

            3.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4.其他義務。

            第六條 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主要權利

            1.為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完整的、真實的文件資料;

            2.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相關費用;

            3.其它權利。

            (二)乙方的主要義務

            1.乙方有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勤勉、盡責地工作。

            2.乙方律師對其在工作中所接觸的甲方所不欲公開的資料和信息有保密的義務;

            3.乙方在保持其工作獨立性、客觀性的前提下,應服從甲方的總體安排。

            4.應當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八條 費用

            (一)乙方收取的代理費用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元)。

            (二)甲方向乙方分兩次支付代理費用:

            1.本協議簽訂后_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_(百分比)的總費用。

            2.乙方全部法律代理工作結束后_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費用。

            (三)乙方律師承辦委托事項所產生的差旅費、食宿費、通訊費及其他實際費用,由甲方根據有關憑證予以承擔。

            (四)甲方應該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開戶銀行:_______;開戶名稱: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以下行為為違約行為:

            1.甲方未能提供乙方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所需要的文件資料,或者是遲延提供、或者是虛假提供上述文件資料,足以妨礙乙方的工作過程,為甲方違約;

            2.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律師代理費及相關費用,為甲方違約;

            3.乙方的工作質量不合格,以致影響甲方本次A股發行與上市工作進行的,為乙方違約;

            4.乙方未能完成或遲延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的,為乙方違約;

            5.甲方或乙方違約終止本協議的執行,為甲方或乙方違約。

            (二)違約處理:甲方或乙方存在以上違約行為的,應向對方賠償代理費的_________(百分比),而且還應依法給予其它賠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合同:

            1.雙方合意;

            2.任何一方提供出修改本協議的建議,另一方不反對;

            3.因發生不可抗力,合同必須修改;

            4.其他情況。

            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是書面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有關委托代理工作已完成;

            2.甲、乙雙方同意終止;

            3.因發生不可抗力,合同必須終止;

            4.其他情況。

            本合同的終止必須是書面的。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3

            合同編號: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帳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 年月日訂立。

            一、法律服務范圍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下列在〔 〕中標有√符號項目的法律事務(以

            下簡稱“本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1)刑事訴訟案件。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一審〔 〕,二審〔 〕,

            再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執行〔 〕。

            (2)民事訴訟案件。一審〔√〕,二審〔 〕,申請再審〔 〕,申請抗訴〔 〕,申請

            執行〔 〕。

            (3)行政訴訟案件。聽證〔 〕,申請復議〔 〕,一審〔 〕,二審〔 〕,再審〔 〕,

            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執行〔 〕。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請執行,或者申請撤消仲裁/不予執行〔 〕。

            (5)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代理〔 〕。

            2、刑事訴訟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幫助/

            擔任辯護人。

            3、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與(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訴訟/仲裁代理人。

            4、非訴訟法律事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就 事宜/項目提供見證/咨詢/ /法律服務。

            二、委托權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權限為(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

            〔√〕2、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

            為,以下為選擇項)代理人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

            解,〔√〕接受法律文書送達,〔√〕申請調查取證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

            〔 〕3、非訴法律事務委托權限:。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權委托書且委托權限與本條約定不同的,委托權限依授權委托書為

            準。

            三、律師

            乙方指派 律師、 律師、律師、

            律師為本法律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時間沖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法律事務的,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并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

            四、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

            依法維護甲方權益。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事務的進展情況。4、律師不得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書。5、乙方及律師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6、乙方及律師負有保密義務。乙方及律師對于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親屬同意后,可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

            本事務有關的情況。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3、如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5、向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否則,乙方律師有權拒絕其要求。

            六、律師費及其支付(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1、〔√〕甲方委托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

            () 元。

            律師費支付方式:

            〔√〕由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即 日內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

            2、〔 〕甲方委托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每小時人民

            幣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一小時。律師完成本法律事務所需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簽具《律師用時確認單》。

            律師費支付方式:由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預付 元。乙方律師根據服務時間,

            以《律師費用清單》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及余額,并可通知甲方及時補充預付律師費及金額。乙方完成本項法律事務或本合同解除時,雙方結算律師費,多還少補。

            3、〔 〕雙方經協商后確定,甲方委托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收取律師費。

            具體約定為:。

            七、其他費用

            律師在辦理本項法律事務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1、代理活動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異地差旅費等);2、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

            八、利益沖突

            乙方及律師應當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與甲方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選擇繼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或變更委托權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回避的安排。

            九、委托事務的完成與合同的有效期限

            屬于訴訟/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務以判決、裁定、調解、案外和解、撤訴、撤銷案件、終止訴訟/仲裁/執行等方式結案,或者甲方原因單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務;屬于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務。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時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師應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現甲方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及律師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務情形的,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一、違約和賠償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者《律師費用清單》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甲方應支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至支付之日止。2、乙方及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他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實際直接損失。

            十二、通知

            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通知可以用書面(包括郵件、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送達。

            十三、不保證與風險提示

            乙方及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本法律事務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甲方在訴訟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幾種風險,甲方應盡量予以避免:1、訴訟或仲裁請求不明確、不具體、不完整會導致承擔不利后果。隨意擴大請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額外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請求的增加、變更或者提出反訴、反請求應在許可或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否則可能不被審理。2、提供證據應當及時、充分,超過指定的時限提供證據、不提供原始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未在指定的時限內申請調取證據或申請鑒定都可能影響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會導致承擔法律制裁的后果。3、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會導致缺席審理或按自動撤回訴訟或仲裁請求處理。4、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造成訴訟或仲裁及相關文書被退回也視為已送達。在委托期間,變更聯

            系地點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師的,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送達通知及代交法律文書等后果。

            5、應在裁決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否則會喪失上訴權。6、申請人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會導致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或者支付遲延履行金,還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爭議的解決(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1、〔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溫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甲乙雙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約定: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務,或者甲方單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銷委托,律師費不予退還、減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十六、生效條件(在選定的項目后打√)

            〔√〕1、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后生效。

            〔 〕2、由甲方實際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師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代表: 代表: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4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師為甲方因 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1、2、3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 委托權限為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了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托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為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按起訴時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寫:)之%的.標準即元(大寫: )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律師服務費支付到乙方銀行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乙方律師在區辦理甲方委托事務,乙方律師自行承擔差旅費。

            乙方律師如需到以上區域外進行與甲方相關的工作,乙方律師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但需按甲方標準進行據實報銷。

            2. 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15

            甲 方:

            住 所 地: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乙 方:

            住 所 地:

            郵 編:

            電話: 傳 真:

            鑒于:甲方在與 糾紛案件的有關法律服務,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服務內容:

            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代理人,為甲方在與 糾紛案件提供法律服務,服務內容如下:

            1.1代理二審訴訟;

            1.2處理由此案引起有關事宜的案件;

            1..3負責處理本案賠償事宜。

            二、法律服務費用

            2.1.1和人脈致使本案和解并達到補償的目的,律師費減半收取(含前期預付費用)。

            2.1.2支付方式為:甲方于本合同簽訂后七日內繳納首期律師費 萬元,二審改判(改判合同繼續履行)判決下達七日內支付律師費萬元,若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甲方支付律師費 萬元,二審判決(改判合同繼續履行)下達七日內甲方支付律師費萬元;剩余部分待補償款到賬后三日內甲方按比例支付。

            2.2.3乙方的開戶銀行、賬號:

            開戶行:

            賬 號:

            全 稱:

            甲方應為乙方完成法律事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乙方需要到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以外工作的.,所發生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經甲方確認后據實報銷。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3.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 為甲方代理人,乙方可以根據服務需要增加或者更換律師,但王保華律師不能更換,并由律師承辦此案,親自出庭訴訟并協調相關事宜。

            3.2乙方律師在工作中必須認真、負責、謹慎、勤勉,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因乙方律師失誤泄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除退還已收取的律師費外,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乙方不承諾勝訴。

            3.3甲方應按法律規定及乙方要求,提供與擬完成的法律事務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保證所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四、合同的解除

            4.1該協議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協議解除;

            4.2非經雙方協議一致并有書面解除協議,單方均不得無故終止合同;

            4.3協議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實另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并通知對方。協議解除后,已繳納的律師費用不予退還,沒有完成事項的律師費用不再另行收取。

            五、爭議的解除

            5.1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5.2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約定

            6.1原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

            6.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6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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