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擔保合同模板匯總五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擔保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擔保合同 篇1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雙方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擔保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合同自簽定確認書時成立。
雖然《擔保法》明文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在擔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證人履行了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抵押人或者出質人辦理了擔保物的抵押手續、質押手續并交付了質押物歸債權人占有等),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擔保合同成立。
至于擔保合同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是獨立于主合同的`擔保合同,也可以表現為主合同的部分條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原則上從屬于主合同。擔保合同只對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和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對債務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擔保合同 篇2
甲方(擔保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住所: 聯系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擔保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住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鑒于甲方與借款出借人 (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了《 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幣 萬元,期限 年/月。現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同意為甲方向借款人擔保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期限為 月的擔保。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乙方有償向甲方提供借款擔保服務的內容、合同的生效條件及風險責任等實質性條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擔保范圍
1、乙方向甲方提供擔保的主債務的本金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擔保服務期限為 年/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擔保的范圍是:主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具體的范圍以乙方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保證合同或者其它擔保文件為準。
3、乙方為甲方辦理貸款擔保項目過程中所發生的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保險費、抵押/質押登記費、見證費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反擔保方式
1、乙方在向借款人出具擔保函前,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擔保措施:
2、甲乙雙方對上述反擔保措施將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約定與具體的反擔保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具體的反擔保合同內容為準。
3、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反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
第三條 聲明與保證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聲明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侵害乙方權益的下列事項: ①與銀行或銀行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②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或其他爭議; ③存在尚未向乙方披露的甲方向第三人擔保的情形;
④可能影響甲方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其他情況。
3、甲方保證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并保證有足夠的能力完全履行本合同。需要股東會、董事會授權時,已經獲得其股東會、董事會的充分授權。
4、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后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各類產權變更;涉訟事項;對外資金借貸;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經營損失等一切影響甲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5、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在借款合同簽署后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真實財務報表、銀行對帳單以及乙方認可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6、甲方應當按照乙方反擔保操作規程和要求,向乙方提供用于抵押、質押的資產和權利憑證,提供反擔保企業的資信資料,以及便于乙方實現到期權利和保障的各種授權書、委托書,并協助反擔保單位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協議。
7、甲方保證如借款人因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的真實性而索賠或涉訴時,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8、甲方向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融資用途及范圍內使用融資款項。
9、為抵銷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證合同或保函項下的債務,乙方有權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10、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轉移、轉讓財產清單上所列的'財產。
11、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經乙方書面認可的足額抵押、質押反擔保情況下,甲方不得對外擔保或者與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
12、甲方保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
13、甲方在擔保期間,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處理其有權處理的各項資產、債權債務;如需舉借新債或實施可能影響乙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經營決策時,應事先征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14、甲方或其他反擔保人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反擔保物不存在重復抵押/質押、轉讓、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
15、甲方保證在擔保期間,發生合并、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實行承包、租賃以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均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的同意,同時乙方有權參與上述各種情形下資產清算核定和有關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擬定。
16、甲方保證不因乙方向借款人出具擔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失。
第四條 擔保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時,向乙方支付下列擔保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1、擔保費:
①擔保費以甲方的借款總金額 萬元為基數,按每年 %(百分之 )計收,共計 元;
②擔保費計費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甲方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③甲方提前還清借款人借款的,乙方已收取的擔保費不予退還。
2、滯納金
甲方應按時支付擔保費、保證金等費用。延遲支付的,每延遲一天,按應付費用總額的 %向擔保人支付滯納金。
3、其它費用
乙方因提供擔保服務而發生的咨詢服務、資信調查、檢查、公證、見證、登記等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條 違約行為及責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甲方違約:
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其中任何一項聲明與保證的;
②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將資產轉讓給第三人(包括無償贈與和有償轉讓)的; ③如甲方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所有權憑證、反擔保資料不實,致使乙方無法實現債權的;
④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甲方具有轉移、損害、拆卸、更換抵、質押物的重要部件的欺詐行為;
⑤甲方虛構事實,故意騙取擔保的;
⑥甲方在合同簽訂后,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任何反擔保方式,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⑦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與乙方簽署抵押/質押合同;
⑧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抵押物或質物;
⑨甲方或其第三人雖與乙方簽署了抵押或質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或者質物登記手續;
⑩ 在乙方擔保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對外提供擔保行為的;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規定將乙方所擔保的借貸款項挪作他用;
甲方存在損害、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權益的其他行為。
2、當甲方發生上述違約行為時,乙方可以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并依法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①要求甲方繼續向乙方提供經乙方認可的反擔保人;
②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按合同的規定與乙方簽署抵押或質押合同,繼續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登記手續;
③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以其擁有的其他財產抵押或質押給乙方,并辦理相關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
④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其中任何一項聲明與保證時,乙方有權提前解除擔保合同,并要求甲方及其反擔保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借款人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⑤甲方違約的,乙方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償甲方所欠的貸款本息,以及造成乙方損失時充抵賠償金。不足抵償的,乙方有權以本合同第二條所約定的反擔保方式向甲方追償。
⑥當甲方出現逾期償付借款本息時,乙方有權直接接管甲方的全部經營項目,并將從中所獲收益用于清償甲方所欠的全部貸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清償完畢后,乙方即時退出接管;
⑦乙方依法享有借款人的抗辯權,甲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乙方仍有權抗辯; 3、如甲方未按其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履行義務,導致乙方向借款人承擔代償擔保責任,則甲方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①將應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尚欠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乙方所支付的一切代償款項,在乙方向借款人支付后3日內,甲方應當返還給乙方。否則每逾期一日,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代償款項總額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②甲方應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償款項的利息(從乙方實際向借款人支付代償款項之日起計算至甲方實際償還乙方上述款項之日止);
③乙方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出的評估、鑒定、登記、公證、抵/質押物拍賣、變賣等費用、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交通費用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④甲方有上述違約行為的,應當向乙方支付擔保的借款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補償乙方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的,甲方還應向乙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⑤甲方違約的,乙方有權選擇甲方所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中其中任何一項或者全部,要求甲方或其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提前還款情形
出現下列情況,甲方應無條件提前歸還借款,否則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主張反擔保權利:
1、甲方違反本合同或《借款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2、反擔保人違反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損害了乙方的利益或出現反擔保合同約定的提前實現反擔保權的事項;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完全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后方有效。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1、本合同經甲方或甲方授權代表簽名,以及乙方和授權代表簽名、蓋簽后生效。
2、甲方全面履行了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乙方在接到借款人解除擔保通知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條 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方 一份、乙方 二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3
對外擔保指中國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合同也有可能無效,那么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根據相關規定,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分兩種情況: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兩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有差別的:
一、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二、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無效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本次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有關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以及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 篇4
篇一:借款合同擔保問題
(一)爭取落實借款的擔保
1、明白借款擔保的必要性
借款擔保是確保債權得以實現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法律措施。因此對借款合同進行相應的擔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擔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將來受到最小程度的損害。
2、借款擔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
(二)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1、由于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信用做擔保的,在簽訂保證合同時,要重點考察保證人的保證能力(代為清償能力)。首先,要避免無效保證合同的出現,其次是要防止保證期間超過的風險。同時,貸款人應明白,在借款關系中,僅起居間介紹作用的人,是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只有明確表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人愿意代為履行”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被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借款有保證人的,應在借款協議中明確并經保證人簽字確認。
2、抵押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嘗的擔保方式。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不得事前有絕押的約定,即“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嘗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人所有。”但如果該約定在債務人已經實際發生不履行情勢之后,則為抵押權實現方式的約定,為有效約定。
(2)抵押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不具備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無效。
(3)抵押登記非常重要。因為法律規定,大多數抵押(如抵押物為房產等不動產)必須依法辦理登記,否則抵押不發生法律效力,如以機械設備等動產作抵押,不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擔保合同 篇5
仲裁的基石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雙方當事人必須以仲裁協議的方式確定同意仲裁,這是仲裁的原則和出發點。我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規定要求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并且原則上將書面協議分為兩大類: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所以在存在擔保合同情況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從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嚴格解釋來看,雖然擔保合同為債務主合同的從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體的不同,如果擔保人沒有在主合同上簽署確認,在擔保合同中也沒有明確接受適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則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擔保人。
但實踐中的另一個問題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合同管轄。”第二款規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選擇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這是在管轄權問題上貫徹主從合同的原則,即擔保合同的'管轄隨主合同的協議管轄。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嚴格適用該司法解釋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當約束擔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轄問題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權威的。而上述主從合同原則顯然與仲裁法嚴格解釋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沖突。
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的分析與思考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保證、抵押、質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證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所以仲裁實務中在這三種情況下會出現主合同當事人依據主合同仲裁條款,向保證人或者向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時的處理時,不能一概以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為由排除仲裁管轄,應該探究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區分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1、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擔保人
保證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之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其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有承擔履行的義務。
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有約束力。因為保證人愿意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應視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如果保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只能裁決主合同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裁決保證人承擔責任,所謂的連帶保證責任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明顯違背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當然,如果保證合同明確選擇訴訟或者明確排除仲裁協議,則另當別論。但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主合同當事人是事后即在擔保合同之后沒有經過擔保人同意達成的仲裁協議,那么即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也不應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因為保證人不知道仲裁協議,也沒有受該仲裁協議約束的意愿。
在非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一般應嚴格遵照合同當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也不能強行被拉入仲裁。但寫明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或者寫明其解決爭議方式或未盡時宜依照主合同的規定的,則應該認為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保證合同已經通過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方式,使得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受合并而來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2、主合同仲裁條款對抵押擔保人和質押擔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實務中較為經常出現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人的相關問題,其實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也會涉及到債務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問題,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條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主合同仲裁條款是否必然約束提供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呢?
抵押和質押屬于物的擔保的范疇,都是以一定的財產權益為擔保,保障主債權的履行和實現為目的的,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對擔保財產折價變賣 (或權利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所以當主合同當事人就主債務履行發
生糾紛,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必然會涉及到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問題,即通過對抵押物或質押物的處分以實現主債權。而作為抵押人或質押人在提供擔保時,應該對主合同內容給予應有的關注。
就是說,抵押人或質押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時有義務了解主合同的內容,包括應該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如果抵押人或質押人不希望通過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時,應該提出異議,否則就應該視為對主合同仲裁條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不能越權裁決抵押人或質押人承擔責任,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也就沒了意義,這也不符合同各方當時立約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的約束在理論分析上應該沒有問題,但為了減少爭議,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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