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

          時間:2021-09-01 10:18:06 擔保合同 我要投稿

          反擔保合同范文合集7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反擔保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反擔保合同范文合集7篇

          反擔保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年 廣擔反字第 號

            擔保人(甲方): 廣元市廣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廣元市利州區新民街37號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反擔保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鑒于債務人 (以下簡稱:債務人)與債權人 (以下簡稱:債權人)將在一定期間內達成一系列貸款合同法律關系,甲方將為這期間的債務人借款行為提供一系列保證擔保。甲方為了有效避免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而引發的甲方向債權人的保證責證,債務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額保證與股權質押的反擔保。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物權法》、《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反擔保債權的種類、范圍、方式

            1、乙方為甲方向債權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證擔保,提供最高額反擔保措施。

            2、最高額反擔保方式為:①乙方以保證擔保方式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②乙方以其在甲方公司中的股權 萬元占總股權的 %,作價出質設立股權質押。

            二、最高額反擔保債權最高余額

            1、乙方自愿為債務人從甲方為其提供保證擔保開始,所形成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內的保證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措施。

            以甲方與主合同債權人(銀行或信用社)簽訂的《保證合同》為準,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證)合同》或《銀行承兌協議》等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最高額債權為 元。

            2、本最高額反擔保措施,乙方可申請循環使用上述反擔保措施,而無須逐筆辦理每筆最高額反擔保手續。

            3、最高額反擔保債權確定日(即決算期),從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第一筆保證擔保業務開始計算,在此期間內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連續保證擔保乙方均提供反擔保措施,以擔保甲方追償權的實現。甲方實現追償權時決算期到期。

            三、乙方保證反擔保的范圍

            為甲方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另行計算,不在最高額擔保余額內,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四、乙方保證反擔保方式與期限

            1、乙方的保證反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

            2、乙方保證反擔保的期限為從甲方享有追償權開始五年。

            五、乙方股權質押反擔保的范圍

            為甲方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另行計算,不在最高額擔保余額內,由甲方在實現反擔保質權時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饋贈、出質股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出質股權所得價款應優先于償還反擔保債務,或向法定第三人提存。

            七、甲方在對乙方股權質押,實現質權時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其他甲方公司股東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八、在股權質押期間,股權派生所得收益歸乙方所有,虧損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權出質,質權自記載于乙方股權憑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十、甲方在實現最高額反擔保債權時,甲方可選擇就乙方的保證反擔保實現追償權,也可選擇就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權質押反擔保實現追償權,即乙方的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均連帶實現甲方的追償權。

            十一、本最高額反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追償權債權轉讓的,最高額反擔保權利不得轉讓。

            十二、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擔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均不影響本最高額反擔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最高額反擔保責任。

            十三、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反擔保質權的鑒定、評估、保險、登記、公證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四、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事項

            1、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各類業務的主合同、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不再送達乙方。

            2、在最高額反擔保期內,如果甲方確有證據證明乙方經營狀況惡化或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實現追償權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承擔反擔保責任。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蓋單位公章之日生效。質押自登記并記載股權憑證之日生效。

            十七、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條款做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雙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ɑ蛭写砣耍 (或委托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 篇2

            甲方:xx有限公司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丙方: (乙方提供第三人擔保時適用)

            地址: 聯系電話: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及反擔保人

            乙方與XX市 銀行已于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 ),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的該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 萬元人民幣。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愿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一項或兩項):

            □ 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甲方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

            (僅限抵押或質押);

            □ 提供丙方為反擔保人,反擔保形式為 (抵押、質押或保證)。

            第二條 釋義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于擔保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擔保法規所稱的擔保人,

            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

            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

            第三條 擔保物狀況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

            1、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2、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第四條 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如由丙方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后形成的對乙方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五條 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范圍,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六條 擔保財產的占有、保管、使用及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甲方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甲方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

            2、乙方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復擔保、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

            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負責盡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并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2) 反擔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3) 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4) 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5) 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

            甲方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 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

            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并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甲方收執。

            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

            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該等文件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準。

            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稅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并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甲方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甲方清償。

            第八條 獨立擔

            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甲方無需另行征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九條 聲明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聲明:

            (1) 反擔保人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 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反擔保合同 篇3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根據乙方與甲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范圍

            乙方愿意根據《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并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范圍外的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后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后尚不能清償的債權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合同。

            2、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并書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蛞匀魏斡锌赡芪<捌鋼D芰Φ姆绞教幹觅Y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后,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甲乙雙方簽章后,該合同即時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 篇4

            甲方(借款人): 乙方(抵押人): 丙方(抵押權人):

            為確保甲方(借款人) 與丙方(抵押權人) 簽訂 年 月 日第 號委托擔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理的財產抵押,丙方經審查,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自愿訂閱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件)所列財產或權利設立抵押。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金額(大寫)整。抵押期限為 。

            第三條 乙方在合同第一日起將抵押物權屬證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間該權屬證明(或有關部門登記的證件)由丙方代為保管。 第四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寫) 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 抵押財產由乙方辦理保險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小時,乙方應及時通知丙方,并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保證總值不小于所擔保的債務。 第六條 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賃,重復抵押或以清償其他債務,丙方有隨時對抵押物進行檢查的權力,乙方因轉制、兼并、破產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實現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丙方。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和評估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從丙方已代甲方清償債務之日起,無須再行協議,丙方既有權對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 依《擔保法》規定應向有關機關登記的,本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須抵押登記的,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無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反保字第 號

            甲方(抵押權人): 新野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 元,評估值為 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 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 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十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 險 費 由 乙 方 承 擔。保 險 項 目 如 下: 1、機動車輛損失險; 2、機動車輛強制險; 3機動車輛座位險; 4、第三者責任險; 5、盜搶險; 6、自燃險。

            5.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5.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于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5.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 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5.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5.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5.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5.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5.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后的三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于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見:

            年 月 日

            附件: 年 月 日,抵押物清單。

          反擔保合同 篇6

            擔保人 (甲方):

            住 所(地址):

            法 定 代 表 人:

            開 戶 銀 行:

            電 話: 傳真: 郵編:

            借款人 (乙方):

            住 所(地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證 號 碼:

            營業執照號碼:

            電 話: 傳真: 郵編 :

            反 擔保人(丙方):

            住 所(地址):

            身份證號碼:

            單位名稱:

            工資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傳真: 郵編:

            根據甲方與 (以下簡稱放貸銀行) 年 月 日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 )的約定,為保證乙方與放貸銀行于20 年 月 日簽訂的第 號 《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并承擔反擔保責任,甲方經過審查同意接受丙方的反擔保,甲、乙、丙三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范圍: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為主合同借款本金(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貸款期限以銀行借據為準)。

            第二條 反擔保期限:丙方同意放貸銀行與乙方所簽訂的以上《借款合同》的所有條款,并向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有關約定履行,在乙方到期不能按時還款,由甲方承擔連帶責任時,丙方向甲方承擔反擔保連帶責任,并接受強制執行。

            第三條 一旦出現乙方無法清償所欠借款,由甲方通過擔保基金代償后,甲方即取得向乙、丙方追償的權利。

            第四條 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本單位出具的《保證擔保人情況證明》

            第五條 一旦丙方承擔連帶責任,在15日內不能向甲方歸還全部債務時,甲方有權依法向丙方追償。并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書。

            第六條 如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償還上述全部債務時,同意甲方通過有關程序扣繳丙方每月全部工資,直到償還全部債務為止,如發生意外(調走、開除公職)等,以丙方個人財產等承擔無限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如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因丙方違約而造成甲方損失時,甲方按丙方反擔保金額的百分之五向丙方收取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時,丙方應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賠償。

            第八條 義務與責任的連續性。本合同項下的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任何指令或丙方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丙方與其他簽訂任何協議、文件,也不因各主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有關本合同的任何補充、修改、變更等均須由三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條 合同各方已對本合同內容有充分了解,并對本合同無任何異議。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證處各執一份,1份存檔。本合同簽訂地為甲方所在地。

            第十二條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保證責任承諾書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擔 保 人(甲方):

           。ü拢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借 款 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反擔保人(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 篇7

            ____銀行:

            甲方(名稱)與乙方(名稱)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項目簽訂之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第____號擔保契約,并于____年__月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萬____的第____號保函(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以下稱'擔保')。應甲方要求,對上述擔保,我們____公司(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予任何寬限;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索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八、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第4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九、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十、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4份,貴行執2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法人公章)

            簽發人:

            職務:

            簽發日期:

            擔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及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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