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勞動合同的法定變更

          時間:2024-12-03 13:41:35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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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勞動合同的法定變更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所謂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什么是勞動合同的法定變更

            一、什么是勞動合同的法定變更

            (一)法定變更

            法定變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對相應條款進行變更。如,《勞動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就變更合同進行協商。《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如用人單位屬于這種分立或合并的情況,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變更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法定變更的情形出現的,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但是變更的內容仍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一)可變更的勞動合同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

            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

            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

            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二、勞動合同變更應如何維權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中已經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一定要建立在平等自愿,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在實際生活中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書面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同時調整工資,如果有這樣的約定,那么員工應當遵守這樣的約定,單位的調崗調資行為還是有法律依據的。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約定自己的權利義務。建議大家既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又要注意你所簽訂的條款內容,一旦簽訂下來,一方面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變更內容;但另一方面如果有明確約定單位可以單方變更的情況下,你還是必須接受,除非是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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