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章程

          時間:2025-06-16 09:51:06 小英 章程 我要投稿

          老年公寓章程模板(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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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公寓章程模板(通用5篇)

            老年公寓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_______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自籌資金、自愿開辦、主要從事養老、托老、心理疏導等社會性服務項目。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創造和諧社會盡心盡力。為黨和政府分憂,幫天下父母解難,替天下兒女盡孝。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_____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_____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__________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合伙人為:

            姓名:___ 性別: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姓名:___ 性別: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姓名:___ 性別: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_萬元人民幣;

            出資者:___ 金額:_____元

            出資者:___ 金額:_____元

            出資者:___ 金額:_____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養老服務;

            (二)托老服務;

            第三章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條 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一條 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副主任)、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七)內部機構的設置;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處分財產;

            (十一)變更名稱;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條 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

            第十四條 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四章 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七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八條 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十九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三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更換合伙負責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第三十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____年__月___日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老年公寓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名稱是深圳市養老護理院。

            第三條 本單位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

            第四條本單位住所是深圳市南山區桃源街道龍珠七路與龍苑路與交匯口56號。

            第五條本單位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資助收入、事業收入、社會捐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土地及其地上建筑)舉辦,深圳市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出資人民幣3000萬元社會資金。

            第七條 本單位由深圳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和深圳市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共同舉辦。

            第八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九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十條 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以理事會會議作為決策形式。

            第十一條 本院堅持公益性服務方向,履行政府在養老服務體系中的托底保障職能,遵循和“康復養老護理一體化”的理念,借鑒和引入國內外先進的養老管理體系、護理和康復技術、人才培養和發展的成功模式和經驗,為我市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和其他失能、半失能或高齡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養老護理服務,承擔養老服務示范引領、功能試驗、專業培訓、人才培養、品牌推廣和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輻射帶動等職能。

            第十二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保障養老公共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本市老年人提供贍養照顧、介護康復、醫療與臨終護理等服務;本市養老護理技術標準制定及宣傳推廣;全市養老護理培訓示教;養老服務應急保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

            在中共深圳市民政局黨組領導下成立深圳市養老護理院黨支部,黨組織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宣傳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重視和加強黨組織建設,發揮其政治核心作用;圍繞單位運營管理,發揮把方向、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緊密聯系群眾,深入基層,聽取群眾意見,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開展工作,發揮黨在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協調各種關系,化解矛盾,擔負起團結、組織黨內外干部和群眾的責任,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第十四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一)加強黨組織建設和黨組織對本單位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認真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落實管黨治黨、依法辦事主體責任,全面加強本單位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

            (二)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在選人用人中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建設,強化對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

            (三)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及黨員同志的先鋒模范作用,推動事業高質量發展;

            (四)發揮監督保障作用,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以及法律、法規和政府決策等在本單位得到貫徹執行;

            (五)黨章黨規規定的其他途徑和方式。

            第十五條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決議;

            (二)重視政治理論學習,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嚴肅黨的組織生活,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

            (四)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政策,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本單位的權利:

            (一)會同主管部門提名理事會、監事會組成人員候選人;

            (二)監督本單位重大工作決策規范;

            (三)監督本單位運營管理工作;

            (四)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七條舉辦單位對本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單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業務指導;

            (三)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支持和引導本單位發展;

            (四)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并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

            (一)決策機構職責:審定本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審定本單位的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和戰略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報告、財務等基本管理制度、運營管理目標、績效評估結果等事項;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罷免或增補理事;確定本單位院長遴選機制及薪酬、考核獎勵辦法,組織遴選委員會,任免由理事長提名的院長;審定本單位內設機構設置、撤銷的規定及部門負責人任免的方案,決定由理事長或院長提名的副院長、財務總監等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審議本單位工資總額方案;審定本單位的人員招聘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崗位競聘(聘任)及崗位管理制度、民主評議制度及按照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原則制定的資產管理制度等重要規章制度;審定本單位的薪酬分配方案;聽取、審議院長為核心的管理團隊的工作報告,并對院長工作績效進行檢查和考評;對本單位執行理事會決議情況進行指導監督;理事會認為需由其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產生方式、任期:理事會由9名理事組成,由舉辦單位分別提名推薦4名理事候選人,市民政局和理事會遴選聘任的院長為當然理事;理事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任期內可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辭職。理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議事規則: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由舉辦單位共同提名推薦,經理事會以不少于全部成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通過后任命。執行理事1名,由院長擔任。理事會可決定其本身的程序。理事會按需召開,召開需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參會方為有效,表決某一事項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擁有最終決策權。

            理事長職權:確認理事會議題及召開時間和地點;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簽署理事會有關文件;召開由院長等管理團隊組成的理事長辦公會等形式以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代表理事會簽署必要的文件;提請理事會審議院長及副院長、財務總監等人選的任免;組織制定理事會運作的各項制度;發布或授權其他理事發布理事會重要信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理事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理事長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可由理事長指派理事代行其職權。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代表國有資產出資方,在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制度約束下,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以及理事會、管理團隊和相關制度的運作執行情況。監事會原則上由3名監事組成,由政府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或者法律、審計、財務等業界的“兩代表一委員”擔任,由市民政局推薦。監事長由監事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院長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院長產生方式:市民政局會同理事會制定遴選標準,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本單位運營管理團隊。運營管理團隊負責人即院長,由市民政局根據相關程序聘任,實行合同管理和任期制,院長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

            院長主要職權:按照理事會決議自主履行職責,接受理事會領導及監事會監督;執行理事會決議,負責本單位的日常行政和業務管理工作,確保機構運營各項工作符合國家法規、政策,定期向理事會匯報經營和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人員調配情況及其他重大事宜;組織擬定本單位的戰略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理事會審定后組織計劃實施并督促目標達成;組織擬訂本單位的運營管理目標、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資源優化配置方案、財務資金分配方案并實施;組織擬定和實施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任免內部機構的負責人;負責員工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和管理有關人員,加強團隊培訓,確保團隊穩定性,提升團隊業務能力;對本單位運營管理質量和效率負責,引進優秀的管理模式,控制成本,提升效率,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健全質量管理措施;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定期檢查,督促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組織擬訂本單位的薪酬分配、福利、年金以及工作人員考核等人事管理制度;加強風險管理,負責處理重大突發事件,并及時向理事會和主管部門匯報;負責維護相關外聯單位的友好關系,代表本單位開展社會公共關系活動,樹立良好的機構形象;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糾風、信訪、綜治維穩、安全生產、計劃生育、保密等工作責任;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等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院長擔任。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經本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

            內設機構設置及撤銷由理事會擬定并組織實施;設立綜合管理部、醫護部、社工部、康復部、財務組。

            (一)綜合管理部承擔文件、會務、接待、黨務、人事、宣傳、采購、信息化管理、資產及倉庫管理、食堂管理、物業管理(保安保潔綠化工程維修)等工作,并承擔基建、設施設備維護管理、消防安全等安全工作。

            (二)醫護部承擔老年人醫療照護、慢病管理、生活照料、健康檔案、能力評估、家屬溝通、服務安全、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社工部承擔老年人教育、健康宣傳、心理慰藉、志愿服務、家屬溝通、投訴處理、文娛活動、出入管理、客戶服務等工作。

            (四)康復部承擔老年人康復訓練、能力評估、健康教育宣傳等工作。

            (五)財務組承擔服務收費、預算決算、賬務管理、稅務票據、資金管理、財務分析等工作。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服務對象依法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按需享有生活照護、醫療診治、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權利。不斷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歧視、侮辱、虐待服務對象。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遵守單位管理規定;依據合同約定享受照料、護理等服務;注意個人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通過規定渠道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按時繳納入住費用,積極配合院方工作,家屬積極探望老人。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組織長者委員會,定期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與建議;

            (二)定期以召開座談會、網上征詢意見等方式征詢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建工會,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鼓勵和支持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正常途徑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本單位明確社工部為服務對象投訴、提出意見的受理部門,通過意見箱、電話等方式接收服務對象的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并規定日期內給予回復。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一)依法依規提供養老服務;

            (二)在市民政局指導下,為老年人提供兜底保障養老服務;

            (三)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七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結合老年人服務需要,提供“醫、康、養、護、社”整合式照護,重視老年人生活品質化建設;

            (二)提供醫療基礎服務,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對老年人進行健康監測,鏈接外部資源,與醫院建立醫養合作關系,發展遠程會診、緊急就醫、老年人健康管理、名醫會診等服務,增加醫療服務力能力;

            (三)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適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建立認知專區、安寧療護專區,完善分區管理,推行老年大學、園藝服務、中西醫特色康復服務等項目,不斷增強老年人的獲得感與幸福感,讓養老更有溫度;

            (五)鏈接社會資源,探索建立智慧化醫養管理系統,布設智能化科技服務安全產品,助力服務質效提升。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嚴格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處置和配置的相關規定執行,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本院全職工作人員在正常學習或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完成的理論研究和應用性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歸該工作人員和本院共同所有;本院與其他單位合作產生的理論和應用型成果,原則上合作各方共享,具體以書面協議方式明確。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執行國家現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

            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單位宗旨,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費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本單位每月應編制有關財務報表及財務說明書,年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本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財務管理辦法,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依規為捐贈方開具捐贈票據;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本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有關情況按規定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

            (三)年度報告及審計報告;

            (四)章程;

            (五)其他依法依規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需公開的信息應當在本單位網站公開;或采取廣播、電視、報刊、本單位的辦事大廳、公開欄及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規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自行決定解散,應由理事會全體表決通過。理事會的終止決議應當報舉辦單位審議同意。

            第四十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理事會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應在十五天內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清算組織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本院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 方案,報舉辦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確認。清算工作結束后,應形成清算報告,經理事會通過,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四十三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理事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1日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深圳市養老護理院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備案通過之日生效。

            老年公寓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 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 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新興縣新城鎮敬老院。

            第三條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云浮市新興縣新城鎮黃塘路7號。

            第四條本單位經費來源是經費自籌。

            第五條本單位開辦金為人民幣壹萬元。

            第六條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新興縣新城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新興縣民政局。

            第八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新興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本單位的領導體制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是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提供收養服務,弘揚救助精神。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一條 本單位不單獨設立黨組織,隸屬新興縣新城鎮黨委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本單位在新城鎮黨委的領導下,遵守黨的章程, 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

            優勢,開展好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及鎮黨委決策部署的重頭舉措;

            (二)貫徹執行敬老院管理條例及法律、法規;

            (三)業務工作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

            (四)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

            (五)資金使用、資產處置、預算安排。

            第三章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提名和任免本單位行政負責人;

            (三)監督本單位運行;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五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負責審核本單位

            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二)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 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資產、

            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三)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支持并引導本單位發展;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新興縣新城鎮領導班子會議。

            第十七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職責。接受新城鎮黨委領導,貫徹執行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產生方式。由新興縣新城鎮領導班子會議討論決定。

            (三)任期。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確定任期限;

            (四)考核。依照事業單位規定和本單位職責進行考核;

            (五)議事規則。凡屬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的,需

            經集體討論,再報黨委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一)產生方式。由舉辦單位任免;

            (二)職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在舉辦單位領

            導下按章程開展工作,定期向舉辦單位匯報本單位運行管理狀況,接受舉辦單位監督;

            第十九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

            院長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

            本單位設院長1名,內由12名工作人員負責院內供養長者

            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入住長者及家屬對本單位服務宗旨及業務范圍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可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和文字表述等方式

            向院方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入住長者及家屬須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好院內的管理章程,不捏造歪曲事實,不影響其他長者享受本單位服務的權利,一

            大家一起共同營造及維護院內良好舒適的環境。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本單位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函件、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服務提出建議或者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貫徹執行國家敬老院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落實會 議決定的事項,依法依規圍繞本單位主要任務及崗位責任分工開展業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建立健全業務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

            (二)建立健全護理及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章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 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 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 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 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 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

            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本單位為獨立核算單位,依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由舉辦單位統一安排,應當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 ,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

            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

            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于, 2023 年12 月29日經新興縣新城

            鎮領導班子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 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

            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新興縣新城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 2024 年. 1 月 1日起生效。

            老年公寓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制,規范單位運行與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為龍泉市養老服務中心。

            龍泉市養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住所為龍泉市龍翔路199號。

            第三條 服務中心是經中共龍泉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由龍泉市民政局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服務中心開辦資金6萬元,由龍泉市民政局出資。

            第五條 服務中心宗旨: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麗水市委和龍泉市委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第六條 服務中心業務范圍:貫徹落實上級政策和文件;負責養老服務的組織指導、業務培訓、資金補貼、績效評估等工作;負責保障五保對象進行集中供養;制定完善各項管理服務制度;在養老服務機構中開展各類老年文化和文體活動。

            第七條 服務中心業務主管部門為龍泉市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為龍泉市民政局。

            第八條 服務中心登記管理機關為龍泉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九條 服務中心的權利與義務:

            執行法律法規和服務中心“機構編制規定”等規定,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實施內部管理,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條 龍泉市民政局的權利:

            (一)提出服務中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任免服務中心黨組織負責人、主任、副主任;

            (三)審核服務中心章程草案;

            (四)監督服務中心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舉辦單位職責。

            龍泉市民政局的義務:

            (一)支持服務中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開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服務中心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服務中心提供必備的工作開展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工作開展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服務中心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服務中心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龍泉市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編制規定”等規定,制訂并實施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引導支持服務中心改革創新,提升行業發展能力,保障服務中心依法參與行業競爭,對服務中心實施行業評估和監督。

            第十二條 職工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服務中心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及約定的其他權利。

            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服務中心各項制度規定;

            (二)踐行服務中心宗旨,維護服務中心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服務中心黨組織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十四條 服務中心黨組織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服務中心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

            第十五條 服務中心建立健全黨組織議事決策制度、共同參與改革發展制度、監督改革發展制度等制度機制,保證黨支部切實有效發揮作用。

            第十六條 服務中心黨組織黨員大會是黨組織的議事決策機構。服務中心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組織黨員大會討論,并將相關進展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黨組織內通報,聽取黨組織的意見建議,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服務中心黨組織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服務中心黨組織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十八條 服務中心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組織書記主持黨組織全面工作,是黨組織工作第一責任人。服務中心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嚴格落實“一崗雙責”。

            第十九條 服務中心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二十條 服務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主持公益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服務中心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議事決策范圍:

            貫徹落實上級政策和文件;負責養老服務的組織指導、業務培訓、資金補貼、績效評估等工作;負責保障五保對象進行集中供養;制定完善各項管理服務制度;在養老服務機構中開展各類老年文化和文體活動。

            主任辦公會議集體決策程序:充分調研,提出問題;民主議事,集體決策;提交民政局班子會議通過;執行決策;監督和落實反饋。

            主任辦公會議重大決策前廣泛征求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服務對象意見建議,充分調研論證,必要時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主任辦公會議實行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親屬及利益關聯回避原則。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策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會議記錄完整存檔。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在核定的職數內,由舉辦單位按照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依照相關程序選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完善領導班子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班子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考核評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五條 服務中心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宗旨、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合理分工,完善內部運行機制。

            第二十六條 服務中心按規定設置的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服務中心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大會是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服務中心鼓勵和支持職工通過職工大會和其他正常途徑對服務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職工大會定期召開,由黨支部召集,超過三分之二職工參加方可舉行會議,會議決議須經應到職工半數以上同意。職工大會行使下列職權:聽取和審議行政領導的工作報告,民主評議、監督領導干部,根據上級的部署,民主推薦或民主選舉服務中心主任。

            第二十九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推行崗位管理制度,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條 服務中心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書面、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職工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服務內容、服務規范長期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階段性工作進展定期向社會公開。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不定期在單位內部通報。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服務中心日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服務中心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強化成本核算與控制。

            第三十三條 服務中心的財務由龍泉市民政局統一管理,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制定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服務中心由龍泉市民政局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服務中心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服務中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服務中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服務中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麗水市、龍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制訂和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服務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訂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訂(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形成章程的制訂(修訂)意見。

            (二)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職工全體會議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內部公示聽取意見建議。

            (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黨組織會議審議。

            (四)章程報送舉辦單位審核。

            (五)章程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六)核準通過后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服務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和省、市、縣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服務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決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舉辦單位、機構編制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服務中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是龍泉市養老服務中心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服務中心依據本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理。服務中心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麗水市、龍泉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龍泉市養老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龍泉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老年公寓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制,規范單位運行與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為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住所為縉云縣大源鎮稠門村稠門三188-1號。

            第三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是經縉云縣人民政府批準,由縉云縣大源鎮人民政府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開辦資金10萬元,由縉云縣大源鎮人民政府出資。

            第五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宗旨和業務范圍:為農村特困老人提供服務。

            第六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行業管理部門為縉云縣民政局。

            第七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登記管理機關為縉云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八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的權利與義務:

            執行法律法規和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機構編制規定”等規定,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實施內部管理,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條 縉云縣大源鎮人民政府(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任免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黨組織負責人、院長;

            (三)審核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章程草案;

            (四)監督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考核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日常業務和黨建等工作的開展情況;

            (六)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舉辦單位職責。

            縉云縣大源鎮人民政府(舉辦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開展相關業務活動,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提供穩定增長的開辦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縉云縣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編制規定”等規定,制訂并實施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引導支持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改革創新,提升行業發展能力,保障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依法參與行業競爭,對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實施行業評估和監督。

            第十一條 職工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通過職工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及約定的其他權利。

            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各項制度規定;

            (二)踐行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宗旨,維護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黨組織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十三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黨組織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服務中心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

            第十四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建立健全黨組織議事決策制度、共同參與改革發展制度、監督改革發展制度等機制,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

            第十五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黨組織黨員大會是黨組織的議事決策機構。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組織黨員大會討論,并將相關進展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黨組織內通報,聽取黨組織的意見建議,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第十六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黨組織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黨組織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十七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組織書記主持黨組織全面工作,是黨組織工作第一責任人。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嚴格落實“一崗雙責”。

            第十八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十九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設院長1名。院長是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主持公益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建立院長辦公會議制度,議事決策范圍:

            (一)全面負責辦單位業務工作;

            (二)管理本單位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按照院務管理委員會決議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院長辦公會議集體決策程序:

            (一)確定議題。

            (二)充分討論。在會議主持人匯報議題后。參會人員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

            (三)逐項決策。院長辦公會議討論事項實行一事一議,逐項研究討論,對討論的每一個事項與會人員應當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意見,院長應該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四)做好會議記錄。

            院長辦公會議重大決策前廣泛征求縉云縣大源鎮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員和服務對象意見建議,充分調研論證,必要時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院長辦公會議實行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親屬及利益關聯回避原則。

            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策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會議記錄完整存檔。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在核定的職數內,由舉辦單位按照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依照相關程序選拔使用。

            第二十二條 完善領導班子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班子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考核評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四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宗旨、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合理分工,完善內部運行機制。

            第二十五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大會是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鼓勵和支持職工通過職代會和其他正常途徑對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職工大會定期舉行,由負責人召集,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方可舉行會議,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提出本單位章程的修改意見;

            (二)審議本單位業務發展規劃;

            (三)審定本單位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四)擬定本單位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設置方案;

            (五)審定本單位內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審議本單位財務預算和決算;

            (七)監督管理層執行院務管理委員會決議;

            (八)審議管理層工作報告并對管理層工作進行考評;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推行崗位管理制度,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書面、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職工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服務內容、服務規范長期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階段性工作進展定期向社會公開。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不定期在單位內部通報。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日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強化成本核算與控制。

            第三十一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單位宗旨,制定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制訂和修改

            第三十六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訂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訂(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形成章程的制訂(修訂)意見。

            (二)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職工全體會議討論,內部公示聽取意見建議。

            (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或黨組織會議審議。

            (四)章程報送舉辦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五)核準通過后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決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三十九條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舉辦單位、機構編制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是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依據本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理。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縉云縣大源中心敬老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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