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協(xié)議書

          時間:2020-12-10 19:03:21 仲裁協(xié)議書 我要投稿

          勞動仲裁協(xié)議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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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協(xié)議書范文

            勞動仲裁協(xié)議書范文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由于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主動申請辭職,甲、乙雙方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經過充分、友好的協(xié)商,自愿達成以下協(xié)議,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解除。

            二、甲方一次性補助乙方各種費用 元,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社會保險或綜合保險、值班很加班工資、補貼、休息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補償費等。

            三、上述費用中, 元為甲方應為乙方補繳的社保費用,現(xiàn)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乙方,由乙方以個人身份,自行補繳社保。

            四、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后 日內,甲方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

            五、甲方將上述款項支付后,雙方關于勞動關系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全部終結,今后不存在任何糾紛。

            六、甲方承諾,本協(xié)議簽訂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投訴等)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七、乙方承諾,本協(xié)議簽訂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投訴等)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八、乙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除將 元退還甲方,還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整。

            九、本協(xié)議內容乙方應嚴格保密,不得對任何人泄露。

            十、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一、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一份,工會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章):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協(xié)議書范文2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縣XXX鎮(zhèn)XXX村XXX號,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請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xié)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XX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一案,就相關賠償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申請人親屬XX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XXX于2010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鎮(zhèn)XXX高速入口輔道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XX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xié)議書,否則由XXX承擔責任。

            本協(xié)議書一式叁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zhí)一份,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xié)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關閱讀:

            勞動仲裁

            一、概述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fā)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yè)化經營管理的事業(yè)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三、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fā)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位于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石景山、豐臺區(qū)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及外商獨資企業(yè)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及外商獨資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3、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4、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5、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勞動仲裁

            本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xié)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xiàn)居住地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xù)。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7、經仲裁委批準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四、向何處申請仲裁勞動爭議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級別管

            勞動仲裁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縣、市、直轄市普遍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部分省、自治區(qū)也相應地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現(xiàn)階段,勞動爭議案件大部分都由當?shù)乜h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qū)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發(fā)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qū)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即向職工發(fā)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受理

            五、勞動仲裁法律制度的優(yōu)越性

            勞動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優(yōu)越性,包括:

            一是快捷。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決爭議,程序簡便,時間比較短。勞動爭議需要快速處理,當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糾紛處理上花費很長時間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適應了這一要求。

            二是專業(yè)性強。參加仲裁的仲裁員是來自勞動和法律方面的專家,具有處理勞動爭議的`豐富經驗,有利于提高仲裁辦案質量。但是,仲裁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能強制執(zhí)行,只能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六、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

            1、爭議發(fā)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七、勞動仲裁與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

            勞動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規(guī)定的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其不同點在于:

            (1)申請程序不同。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xié)議,然后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xié)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2)仲裁機構設置不同。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機構,主要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及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區(qū)的市、縣設立,或者直轄市的區(qū)、縣設立。

            (3)裁決的效力不同。仲裁法規(guī)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guī)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yè)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yè)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jié)約了審判資源。

            八、勞動監(jiān)察與勞動仲裁的區(qū)別

            二者的區(qū)別,主要有六個方面。

            一是執(zhí)法主體不同。勞動監(jiān)察的執(zhí)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zhí)法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zhí)法;而勞動仲裁的執(zhí)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代表組成。

            二是法律行為不同。勞動監(jiān)察屬于行政執(zhí)法,作出勞動監(jiān)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于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fā)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

            三是工作職責不同。勞動監(jiān)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zhí)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四是法律地位不同。在勞動監(jiān)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于“第三者”的地位。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在勞動監(jiān)察過程中,勞動監(jiān)督機關一經作出處理決定,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執(zhí)行。有關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申請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zhí)行。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并不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而是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法定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才發(fā)生效力,有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也不是以仲裁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以勞動爭議的另一方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訴訟。

            六是執(zhí)法手段不同。勞動監(jiān)察既包括事后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而勞動仲裁則屬于事后矯正。

            勞動監(jiān)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確保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兩者不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過相互配合起互相補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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