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

          時間:2022-06-14 17:29:2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出口合同模板匯總7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出口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口合同模板匯總7篇

          出口合同 篇1

            借款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外匯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雙方同意以下定義

            1.信用證:由銀行開出通過通知編號為_________的信用證。

            2.債務: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及與此有關費用。

            第二條 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貸款金額的最高額為_________

            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 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貸期限從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個月。

            第四條 利息與費用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_________。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 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占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xx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出口合同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xx年第3號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現公布修訂后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部長:陳德銘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后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 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網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進行合同登記,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并定期發布統計數據。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0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出口合同 篇3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出口合同樣本。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合同范本《出口合同樣本》。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

            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出口合同 篇4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約雙方就委托代理出口業務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稱:

            出口口岸:

            總金額:萬美元,在 年年底前履行完畢。

            具體型號、規格、數量、金額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確認。

            二。 雙方權利義務:

            (一) 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辦理有關貨物出口報關、報檢、托運手續及結匯、退稅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擔。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權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遲履行,代理方應及時通知委托方采取補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訴訟時效內書面要求對外索賠的,代理方應根據其出口合同,積極協助委托方對外索賠,委托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并應在索賠前,依據代理方書面通知將預付費用劃至代理方帳戶。若委托方未支付有關索賠費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則委托方喪失享有索賠產生的權利,但不免除因索賠而產生的義務。上述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承擔代理方先行代墊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反之,如外商索賠,由代理方應訴/應裁,但委托方應無條件協助并承擔應訴/應裁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二) 委托方:

            1. 應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復印件:

            ①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含非法人營業執照);

            ② 組織機構代碼證;

            ③ 稅務登記證(國稅);

            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申請認定表(正在申請一般納稅人的企業);

            ⑤ 如是外商投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還需要提供:港澳臺僑企業批準證書。

            若以上證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審后半個月內應提供上述資料復印件給代理方。

            2. 保證所委托出口的貨物符合出、進口國的國家政策法律規定,并保證委托出口的貨物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3. 負責組織出口貨源,并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時將委托出口貨物運至出運口岸及承擔運費,并

            保證所委托的實際貨物與報關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包裝等相符。若委托方違反本條規定,則應

            承擔由此產生的對外及對代理方的賠償責任。

            4. 協助代理方辦理報關、報檢、制單、結匯等具體業務,保證從代理方處取得的所有單證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則上不接受拼柜貨物。若確有必要,委托方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前一周書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決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應如實申報,不得虛報數量,高報價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貨代以及需異地報關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通知代理方其貨代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等詳細資料,并允許代理方與貨代直接聯系,在貨物正式報關出口前,由貨代將裝箱單、發票傳真給代理方確認。

            8. 保證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真實、有效、合法。

            9. 未經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確認后的.合同條款,不得對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諾。

            10. 承擔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責任。

            11. 對外商資信負責,承擔因外商原因致使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或與外商簽訂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無法收匯核銷的責任。前述外商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響本協議項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費的權利。

            12. 保證在報關日后30日內將報關單、核銷單等退稅單據交還代理方,并保證報關單、核銷單的所有內容與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內容一致。

            13. 因委托方的原因,導致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未能退稅時,代理方有權向委托方追索該部份退稅款。委托方應在收到代理方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該部份退稅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

            三。 費用與代理手續費結算:

            1. 代理出口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除退稅外均由委托方承擔,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為繳納的,委托方應在每筆費用實際發生前轉入代理方帳戶,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貨款中扣除。本合同項下的出口費用包括:保險費、港口碼頭費、裝運港市內短途運雜費、倉儲費、出口檢驗費、檢疫費、報關費、國內銀行費用等。

            2.a.代理方負責接收國外客戶t/t貨款,該貨款應于60天內匯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國外貨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將貨款匯入同增值稅發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在核銷單、報關單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收繳款書后 3個工作日內將外匯貨款按1美元:9.14人民幣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支付的貨款,將剩余貨款按委托方的通知匯入同增值稅發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稅款額)作為代理方的代理費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時,代理方未實際全部收匯,

            代理方對委托方就該筆貨款保留追索權。如代理方在委托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和繳款書二個月后在國稅局依然查無增值稅發票和繳款書的相關信息,委托方有責任協助代理方向當地國稅局查詢。

            四。 違約責任:

            1. 在本合同項下,如一方違約,除依法依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及賠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外,還應承擔守約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差旅費、通訊費。

            2. 自違約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及法定義務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以下順序清償:(1)守約方為實現權利支付的費用;(2)利息或違約金、損失賠償金;(3)貨款本金。

            五。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我國對外貿易代理的有關規定。

            2.委托代理過程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

            六。其他:

            1.上述結算價雙方將根據20xx年度實際退稅時間及市場行情協商調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廠若需要代理方提供“產品購銷(買賣)合同”,該合同僅限于開具增值稅發票用,其內容若與本協議有矛盾,以本協議為準。

            3.如中國人民銀行美元和人民幣的匯率發生變動,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數)時,則代理方與委托方另行協商該代理合同中第三條第2點中結算比例,以保證代理方不發生代理業務虧損。

            5.如國稅局對該產品出口退稅比例進行調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數),則代理方與委托方另行協商該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條第2點的結算比例,以保證代理方不發生代理業務虧損。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須補充或修改的應以書面提出并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與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代理方:

            (蓋章) (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出口合同 篇5

            賣 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 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職務: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出口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代理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雙方經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達成如下協議:

            合同號: 合同總金額:

            一、甲方盡力協助乙方對外簽訂出口合同,甲方須審慎地和進口商商定合同條款。在確定具體條款內容后,要求乙方按此條款與進口商簽訂出口合同。

            二、委托內容:

            1、委托出口商品的名稱、質量、數量:

            商品名稱:

            牌號:

            規格:

            數量:

            2、委托出口商品的價格幅度、支付方式、貨幣種類:

            單價:

            支付方式:不可撤消、可轉讓的、90天遠期信用證

            3、委托出口商品交貨、運輸要求:

            交貨期:

            三、甲方確定的供貨商為

            四、甲方同意由乙方同供貨方直接簽訂購貨合同,供貨方將按購貨合同要求把貨物交到乙方指定地點。

            五、乙方須克盡職責地完成所有制單(報關單、形式發票等)、及報關工作,并負責租船、通知買方辦理保險。甲方負責貨物的國內運輸,并全程配合乙方完成報關、交貨手續,直至乙方取得貨運提單。

            六、甲方要求進口商開立信用證時注明甲方為第一受益人,乙方為第二受益人。并且只有乙方有權向議付行議付。甲方應盡力要求進口商將開立信用證的受益人直接指定為乙方。

            七、在收到信用證的同時甲方支付 %的履約保證金,并經乙方賬戶轉付進口商。

            八、乙方收到確認無誤的信用證后必須保證在 30 個銀行工作日內按照信用證金額的 70-80% 比例完成打包貸款。貸款款項用于支付貨款,貸款利息由甲方承擔。備貨所需的余款由甲方首先以定金或者預付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給供貨方,甲方在實際向供貨方付款后,應該要求供貨方出具此款系付乙方與其所簽訂的供貨合同項下貨物的部分貨款的證明文件并提交給乙方,以證明甲方完成全部貨款的付款義務。甲方應協助乙方取得供貨方全額的增值稅發票。

            九、由甲方承諾由其 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對打包貸款的銀行為乙方提供銀行認可的反擔保。

            十、乙方如果在正本信用證被銀行正式確認接受后 30 天內無法完成打包貸款,應該按照合同金額的 2.5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費用的收取和分擔:乙方按照合同金額的 % 向甲方收取代理費。本合同履行所產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及相關必要費用(報關費、檢驗費、運費、銀行正常手續費等)均由甲方承擔,由甲方直接支付。其它額外費用由乙方告知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負擔。甲方FOB交貨后同意由乙方出面辦理押匯,押匯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二、乙方在收到全額的增值稅發票和所有退稅有關單據后 個月內辦妥出口退稅。

            十三、乙方結匯后在三個銀行工作日內將扣除貸款、甲方應承擔的費用,以及乙方應收取的 % 代理費后即時付給甲方。出口退稅款到帳后即付甲方。

            十四、甲方應該確保乙方與進口商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和可履行性,如乙方確有可靠證據證明或甲方、進口商的行為足以引起乙方對合同真實性的合理懷疑,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因甲方的過錯對進口商的資信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難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必須承擔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五、合同糾紛:

            1、如屬甲方責任造成涉外合同不能履約,所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如屬外方(進口商)責任,甲方應在索賠期內提交正式的書面索賠文件,索賠相關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3、無論屬外方(進口商)還是甲方責任,合同未能執行的,乙方不收取代理費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六、本合同所產生之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以補充協議書或合同附件等形式予以補正。

            十八、本合同生效之前提條件:乙方法定代表人按照乙方和通知行簽訂的協議規定的程序簽字確認所收到的信用證是符合要求的,是可接受的,經銀行押密后通知甲方該信用證即為有效,本合同自此時發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執三份。

            甲 方: 乙 方:

            簽 章: 簽 章:

            日 期: 日期:

          出口合同 篇7

            借款方: 法定地址:

            貸款方: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請,貸款方同意為其安排 銀行(下稱“出口地銀行”)的買方信貸。為此,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合同,以資遵守。

            第一條 貸款用途和金額

            1.1 本貸款用途是為出口商 與進口商 在 年 月 日簽訂的商務合同(合同編號: )融通資金,用于進口商為 項目,購買 設備。

            1.2 貸款總金額為: ,其中:

            (1)用于商務合同項下支付的金額為 (大寫: ),為商務合同金額的 %

            (2)用于付給 的本貸款保險費的金額為 (大寫: )

            (3)

            第二條 提款條件

            2.1 借款方根據商務合同的有關規定提款。

            2.2 借款方滿足了本合同第六條列明的各項陳述與保證。

            2.3 借款方未發生本合同第七條列明的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2.4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在收到商務合同支付條款規定的有關文件和單據,并按規定時間審核無誤以后指示出口地銀行將貸款直接支付給出口商。

            3.2 提款期從 開始,至 截止,過期。

            3.3 每次提款最小金額為 (大寫: )

            3.4 提款的日期、金額及有關事項在每次提款發生后,由貸款方編制《提款通知書》(格式見樣本1)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書》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3.5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方必須無條件地,沒有任何扣除地按本合同規定向貸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條款的費用。

            4.2 貸款按 利率計息。年利率為 %,一年按360天計算。

            貸款金額的 %即 (大寫: )按固定利率計息,年利率為 %,一年按360天計算。

            還款期以前的利息每 個月計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額及其有關事項由貸款方在《提款通知書》中通知借款方。

            還款期的利息每 個月計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額及有關事項由貸款方編制《還款通知書》(格式見樣本2)通知借款方。《還款通知書》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3 承諾費費率為 %。承諾費自 開始按未提貸款余額計算、支付,以后每 個月計付一次。

            4.4 管理費費率為 %。管理費自 內按貸款總金額計算,一次付清。

            4.5 本貸款保險費

            4.6 每次支付利息和費用,借款方必須在支付日前的三個營業日將款項劃入其開立在貸款方處的賬戶上。

            4.7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方必須無條件地按本合同規定償還貸款,并且不受商務合同項下進、出口雙方任何行為的影響。

            5.2 本貸款還款期為 年,每 個月等額償還一次,分 次還清。還款期從 開始,其開始日最遲不超過 。每次還款的日期、金額及有關事項由貸款方在《還款通知書》中通知借款方。

            5.3 借款方必須在還款前 個月通知貸款方,并征得貸款方同意后可以不按《還款通知書》的規定提前歸還貸款,并承擔由此引起的貸款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5.4 每次還款,借款方必須在還款日前的三個營業日將款項劃入其開立在貸款方處的.賬戶上。

            5.5

            第六條 陳述與保證

            6.1 借款方在貸款方處開立結算賬戶。借款方日常經營的資金通過該賬戶結算。貸款方可以主動從該賬戶劃轉資金用于償還、支付本貸款項下到期的貸款、利息和各項費用。

            借款方在貸款方處開立還款保證賬戶。借款方將下列資金存入該賬戶。在本貸款項下的所有債務和費用償清以前,未經貸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存入該賬戶的資金是:

            1.

            2.

            3.

            6.2 借款方定期向貸款方提供項目進度報告;按月向貸款方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收支表以及貸款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資料,借款方向貸款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資料是真實的。

            6.3 借款方未隱瞞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用擔保、財產抵押以及其他影響借款方還款能力的行為。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為第三方承擔任何債務或對借款方的資產設定任何抵押以及作出其他影響還款能力的行為。

            6.4 借款方在財務、經營方面的重大決定、重大變化須及時通知貸款方。當這些重大決定影響貸款方權益時,須事先征得貸款方的同意。

            6.5 借款方在組織章程、管理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決定或重大變化須及時通知貸款方,當這些決定或變化影響到貸款方權益時,事先征得貸款方的同意。

            6.6

            第七條 違約和處罰

            7.1 下列任何事件發生,借款方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貸款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并且,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和處以下列注明的罰息以及采取其他一切處罰和補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貸款方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借款方承擔:

            1.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方對被挪用的貸款在原定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

            2.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支付利息和費用。貸款方對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費用加收 %的罰息。

            3.借款方未能滿足本合同第六條陳述與保證的各項規定。

            4.借款方改組、解散、終止其業務經營,資產負債及損益狀況發生貸款方認為的重大不利變化。

            5.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已經失去其抵押價值,貸款方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

            6.擔保人已經失去其擔保能力或擔保人提供的保函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終止,以及更改后而產生相反效果,貸款方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

            7.借款方與第三方發生貸款方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的訴訟行為。

            8.借款方發生貸款方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的借款方不按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借貸合同償還第三方債務的行為。

            9.

            第八條 生效及其他

            8.1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費用和借款方必須支付的一切賠償、罰款被清償后失效。

            8.2 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借貸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的修改無效。

            8.3 本合同壹式肆份,借貸雙方各執兩份。

            第九條 附則

            借款人: 貸款人:

            法人代表:(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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