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 2002-11-10 豫章
只因違反校規,被學校學生科處以罰款,學生因此背負沉重的心理負擔。省教育廳及物價局對學校的這種處罰方法表示否定。
謝某是陜西省城市經濟學校(原省物資學校)2002級的學生,10月11日中午,他因打架被學校罰款200元。記者7日在該校見到他,他對學校罰款這一做法仍不能理解,“學校已給了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這我沒什么怨言,但為啥還要罰我200塊錢?”據了解,謝某的家長對學校的罰款決定也極為不滿,這筆罰款至今還沒交。
因喝酒被學校罰款的同學付某說:“那天我和一些同學喝了點酒,學校罰了我50元,其他11人每人20元。”學校開的收款收據,清楚地寫著“罰款”字樣。一位被罰同學的收據上蓋著“陜西省城市經濟學校學生科”的印章。一位來自四川的學生說:“我家經濟本來就困難,一個月家里寄200塊,剛夠伙食費,稍不注意被學校罰了錢,為了繳罰款有時只能自己餓肚子。”該校學生科彭主任解釋說,“除性質特別惡劣的行為之外,凡處罰過的學生通常都是違紀三次以上,罰款也是為了配合教育。”記者問學校開具的罰款收據是否經過物價部門批準,彭主任說沒有。
記者在省教育廳普通中專處了解到,對于違紀學生,學校只有批評教育的權利,沒有罰款的權利。省物價局物價檢查所的工作人員表示,學校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對學生處以罰款是一種不合規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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