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高考掮客輸官司

          發布時間:2016-10-1 編輯:互聯網 手機版

                                    中國青年報     2002-12-24     

           

            本報濟南12月23日電(記者鄭燕峰)山東濟南一“高考掮客”以幫助人家孩子上軍校為名,索要“活動費”3萬余元,結果事兒沒辦成,被對方告上法庭。近日,濟南市市中區法院一審判決,“掮客”退還活動費。判決書指出,原被告的行為是侵害我國教育制度公平性的行為,屬無效行為。 

            2000年8月,濟南市五金交化公司的劉某經人介紹與濟南軍區某檢測中心的杜某認識。當時,劉的女兒剛剛參加完高考。劉訴稱:“談話中,說起我女兒上學之事,被告稱可以幫助上軍校,我未在意,后被告主動打電話與我聯系,稱其有濟南陸軍學院的名額,可以讓我女兒上軍校,我同意被告辦此事。” 

            劉某說,杜某借為他女兒辦理上軍校為名,分3次索要現金3.5萬元。劉先生向法庭出示了被告杜某出具的3張收條。收條上分別載明“上軍校活動經費兩萬元”、“上軍校報名費及其他費用1萬元”和“上軍校買分數5000元”。 

            劉某稱,杜后來又以其他理由向劉索要現金3700元。“被告承諾辦不成全額退款,直到2000年底,他也未辦成。”劉先生說:“我女兒因寄托于被告辦理上軍校之諾言,超過山東建筑工程學院錄取報到期限而失去了上學的機會。” 

            杜某在法庭上承認3張收條屬實,但對劉所說的另外3700元,他只承認收了500元,并稱為了孩子上學的事用于請客了。經法庭調查,另外3200元是劉某在場的情況下,從他人處買了四幅字,而且劉自己也得到了一幅。法院認為,劉某要求被告返還3200元買字錢,不當,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書特意注明:劉某和杜某的行為是侵害我國教育制度公平性的行為,如果行為的目的實現,將侵害其他公民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機會的權利,因此該行為屬于無效行為。 

            法院認為,基于這種行為的無效性,杜某所收“活動費”、“報名費”、“買分費”等,在不能證明為劉某的女兒上“軍校”事宜已經具體花費的情況下,應返還劉某。法院一審判決,杜某返還劉活動費1.7萬元,并支付遲延返還賠償金。 

            據了解,以“幫”別人子女上大學疏通關系為名索要、收受錢物之事并不新鮮,今年更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為學校招生的幌子,違法違規收費招生,擾亂了正常的招生程序。 

            12月22日,山東2002年高校招生總結會就指出,社會上違法違規招生的問題已經引起了招生主管部門的重視。為凈化高考環境,山東省將出臺法規規范考試錄取程序。招生主管部門也告誡考生家長不要上“中間人”的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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