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章程

          時間:2024-06-10 11:59:44 章程 我要投稿

          企業(yè)章程(精品)

            在現(xiàn)實社會中,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yè)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業(yè)章程(精品)

          企業(yè)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yè)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yè)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外資企業(yè)的股東: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guī)定。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規(guī)模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生產規(guī)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美元。

            第九條注冊資本為______萬美元。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______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最長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______內繳清。

            第十一條股東出資方式為______。股東投資完畢后,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jù)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3、委派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約定事項。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后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12、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全體董事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fā)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shù)表決通過。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該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fā)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guī)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2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fā)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fā)出的至少10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guī)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zhí)后,通知人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shù),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得從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yè)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一名監(jiān)事。

            第三十二條監(jiān)事由股東委派,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重新委派可以連任。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監(jiān)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jiān)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5、向股東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約定的其他職權__________。(沒有就刪除本條)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四條公司的監(jiān)事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監(jiān)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監(jiān)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財務會計、稅收、外匯、保險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guī)定繳納各種稅金。同時享受外資企業(yè)的有關減稅、免稅的優(yōu)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三十九條公司獲得的利潤、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按照中國法律規(guī)定扣除應納稅款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財會管理制度執(zhí)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fā)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一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guī)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tǒng)計制度的規(guī)定,提供統(tǒng)計資料,報送統(tǒng)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匯賬戶。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各項保險由公司根據(jù)中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決定投保。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八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guī)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股東批準決定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七章職工和工會

            第五十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jié)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guī)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四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xiàn)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五十六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并監(jiān)督勞動合同的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工會依照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xié)助企業(yè)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yè)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yè)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yè)。公司每月按照企業(yè)職工實發(fā)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條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須經股東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須在經營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六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營業(yè)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的清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外商投資企業(yè)清算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xù),繳交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九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五條公司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jù)。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制定,由股東簽名確認,本章程修改,須經股東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企業(yè)章程2

            第一章 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第一條 合伙目的: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滿足市場需求,按照《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范企業(yè)行為,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成立 (有限合伙)。經全體合伙人協(xié)商一致同意制訂本合伙協(xié)議。

            第二條合伙企業(yè)經營范圍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guī)范的,以企業(yè)登記機關根據(jù)前款加以規(guī)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y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章 合伙企業(yè)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三條 企業(yè)名稱:

            企業(yè)類型:有限合伙企業(yè)

            第四條 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數(shù)額和繳付期限

            第五條 合伙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出資額、出資方式

            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伙人類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伙人類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注:可續(xù)寫)

            合計: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shù)計付銀行利息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在合伙企業(yè)清算前,不得請示分割合伙企業(yè)的財產,《合伙企業(yè)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以非貨幣出資的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按照出資時間的上一年本市同等工種的平均年收入計算(年收入×合伙期限)。(勞務出資的評估也可采取其他方式,但必須在協(xié)議中載明)

            以非貨幣出資的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四章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方式

            第七條 合伙企業(yè)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分擔。

            第八條 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第九條 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yè)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有限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有限合伙企業(yè)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yè)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條 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與轉讓

            第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xié)議。

            新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十二條 在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xiàn);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yè)事務執(zhí)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條 在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普通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xié)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

            (三)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fā)生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退伙的結算:

            (一)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yè)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yè)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

            (二)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yè)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三)退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伙人根據(jù)企業(yè)實際情況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四)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五)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yè)財產少于合伙企業(yè)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企業(y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分擔虧損。

            (六)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由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資格。如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轉為有限合伙人,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xié)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的,合伙企業(yè)也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七)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資格。

            第十六條 財產份額的轉讓及出質

            (一)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受讓合伙人經修改合伙協(xié)議即成為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

            (三)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之間不得相互轉讓,如轉讓后合伙人達不到法定最低人數(shù)的,超過30天的合伙企業(yè)應當解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對外不具有代表權。有限合伙企業(yè)由普通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

            第十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托一個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數(shù)個普通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執(zhí)行合伙事務,委托期限為三年,其他合伙人不再執(zhí)行合伙事務。執(zhí)行合伙事務合伙人的.報酬每月底薪 XXXX元人民幣,按工作實績年終可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0%作為獎勵。

            第十九條 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jiān)督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合伙人分別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zhí)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zhí)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yè)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zhí)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yè),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yè)承擔。

            第二十一條 受委托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xié)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zhí)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的應負有賠償責任。被撤銷委托的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撤銷之日起停止執(zhí)行合伙事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委托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表決,并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但對《合伙企業(yè)法》第31條所列的六種情形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相互轉變程序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yōu)橛邢藓匣锶耍蛘哂邢藓匣锶宿D變?yōu)槠胀ê匣锶耍瑧斀浫w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yōu)槠胀ê匣锶说模瑢ζ渥鳛橛邢藓匣锶似陂g有限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yōu)橛邢藓匣锶说模瑢ζ渥鳛槠胀ê匣锶似陂g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如有限合伙企業(yè)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yè)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yè)。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fā)生糾紛,應共同協(xié)商, 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合伙企業(yè)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shù)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xiàn)或者無法實現(xiàn);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yè)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一)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如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shù)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xiàn)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yè)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yè)存續(xù),只能依法開展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

            (三)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yè)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yè)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xié)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yè)法》而導致合伙企業(yè)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yè)相競爭的業(yè)務。

            第三十六條 本協(xié)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xié)議有沖突的,以補充或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協(xié)議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guī)為準。本合伙協(xié)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執(zhí)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兩份。

          企業(yè)章程3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yè)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xiàn)委托我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企業(yè)章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根據(jù)《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企業(yè)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yè)名稱:________ 大藥房

            第三條 企業(yè)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企業(yè)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第五條 企業(yè)經營范圍:處方藥、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生物制品、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制劑、生化藥品。二類醫(yī)療器械:普通診察器械、醫(yī)用電子儀器設備、醫(y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中醫(yī)器械、臨床檢驗分析儀器、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及敷料、醫(yī)用縫合材料及粘合劑、醫(yī)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一般經營項目:化妝品、日用品、保健食品、零售。

            第六條 本企業(yè)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 本企業(yè)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yè)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10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yè)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yè)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自當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yè)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fā)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本企業(yè)成立日期

            第十三條 企業(yè)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yè)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券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yè)解散的,財產應當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guī)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資產。

            第十八條 企業(yè)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 企業(yè)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人民法院制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三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yè)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企業(yè)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yè)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guī)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zhí)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guī)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yè)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xù)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yè)章程6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經股東決定,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并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條原為:“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現(xiàn)修改為:“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條原為:“公司經營范圍企業(yè)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

            現(xiàn)修改為:“公司經營范圍設計、制作、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企業(yè)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市場策劃、企業(yè)推廣”。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yè)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并受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

            住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一般經營項目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憑批準文件、證件經營。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jù)業(yè)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公司營業(yè)期限為。

            第七條公司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必須存放在公司,以備查閱。

            第二章股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第九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二)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jiān)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yōu)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十條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yè)務發(fā)展。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萬元,各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m1]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簽名(未簽字的股東應注明理由),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五條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guī)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yè)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協(xié)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公司(可/應當)將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依照前兩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股東可以自行約定繼承條件)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除上述情形的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人數(shù)以上,并且代表表決權以上的股東通過。

            公司應當根據(jù)股東會依法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公司發(fā)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注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選擇“監(jiān)事”)提議,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主持,(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書面指定的(董事/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應當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名,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長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jù)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催繳股東未按時繳納的出資;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shù)過半數(shù)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jù)本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jù)董事會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條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條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jù)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執(zhí)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jù)本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jù)執(zhí)行董事決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七章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jù)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m2]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Y3]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m4];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m5]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yè)務或者從事?lián)p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yè)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八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m6],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m7]擔任,由[m8]選舉產生,[m9]應當審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條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yè)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yè)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jiān)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三年的;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yè)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shù)額較大,到期未清償?shù)摹?/p>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執(zhí)行董事?lián)危瑔适Ф沦Y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設監(jiān)事會的:第九章監(jiān)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成員名。監(jiān)事會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注:監(jiān)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代表由股東會委任。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shù)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四十四條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jiān)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jiān)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改選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第四十五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監(jiān)事會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七條 監(jiān)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召開監(jiān)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監(jiān)事。 監(jiān)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shù)以上監(jiān)事通過。監(jiān)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監(jiān)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不設監(jiān)事會的:第九章監(jiān)事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名。監(jiān)事由股東會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四十四條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五條 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監(jiān)事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八條 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五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作。

            第五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五十三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五十五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xiàn)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條公司因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出現(xiàn)了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責令關閉或撤銷或法院解散公司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組成。

            第五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耍?/p>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六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公司應當指定聯(lián)系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lián)系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guī)定。

            第六十八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九條公司應當將依據(jù)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七十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企業(yè)章程8

            章程

            本企業(yè)是依法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yè)。本企業(yè)股東既是出資者又是勞動者。全體股東(職工)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實行民主管理。

            本企業(yè)是企業(yè)法人,以其全部資產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責任。

            本章程為本企業(yè)行為準則,企業(yè)全體股東(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企業(yè)名稱和住所

            一、企業(yè)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企業(yè)住所:_____市_____區(qū)_____路_____街(巷)___號________房

            第二條企業(yè)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yè)注冊資金:人民幣_____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自然人股東填寫)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股東填寫)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企業(yè)新增資本時,可以優(yōu)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企業(yè)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guī)定轉讓股權和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6.有依法分得企業(yè)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企業(yè)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學位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企業(yè)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轉讓后,股東人數(shù)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東出資總額不得少于企業(yè)注冊資本總額的5%。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企業(yè)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企業(yè)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企業(yè)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企業(yè)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企業(yè)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企業(yè)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企業(yè)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企業(y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企業(yè)的分立、合并、變更企業(yè)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1.修改企業(yè)章程。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guī)則如下:

            1.股東會對企業(y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企業(yè)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企業(yè)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___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guī)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企業(yè)設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企業(yè)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企業(yè)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企業(yè)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企業(y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企業(yè)合并、分立、變更企業(yè)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企業(yè)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業(yè)經理(廠長);根據(jù)經理(廠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yè)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企業(yè)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的議事規(guī)則: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___次,董事的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3.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4.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企業(yè)設經理,由董事會(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企業(yè)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企業(yè)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企業(yè)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企業(yè)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yè)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企業(yè)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jiān)事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企業(yè)財務;

            2.對董事、經理(廠長)執(zhí)行企業(yè)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企業(yè)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董事和經理(廠長)的行為損害企業(yè)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經理、廠長)。由董事會(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年。

            第十條企業(yè)的財務、會議。

            一、本企業(y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企業(yè)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guī)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表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企業(yè)依法律規(guī)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yè)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列入企業(yè)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yè)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企業(y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企業(yè)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企業(yè)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企業(yè)資本。

            五、企業(yè)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業(yè)的集體福利。

            六、企業(yè)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企業(yè)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企業(yè)資金或者將企業(yè)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企業(yè)的財產。

            第十一條企業(yè)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企業(yè)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灰婪ㄐ嫫飘a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對企業(yè)進行破產清算。

            二、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企業(yè)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企業(yè)依照前條第1、2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yè)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耍?/p>

            3.處理與清算有關企業(yè)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企業(yè)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企業(yè)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企業(yè)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企業(yè)登記機關申請企業(yè)注銷登記,公告企業(yè)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企業(yè)法》相抵觸的,以《企業(yè)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企業(yè)登記機關核準企業(yè)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訂_____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份留本企業(yè)存案。

            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yè)章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民辦(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名稱能夠反映該單位的宗旨與業(yè)務范圍,能夠有別于其他的社會組織,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qū)域名稱。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_________、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

            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縣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號。)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yè)務范圍(具體、明確,指明本單位所從事的行業(yè)、服務項目的種類)。

            (一)單位的業(yè)務范圍中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_________批準,并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本單位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資單位(或個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單位的業(yè)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單位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單位主任(校長、院長),根據(jù)主任(校長、院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制訂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單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lián)名提議時。

            第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l-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shù)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 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sh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shù)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十四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shù)須為全體董事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shù)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shù)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單位可設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監(jiān)事會由全體監(jiān)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jiān)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監(jiān)事會由_________名監(jiān)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主任(校長、院長)執(zhí)行單位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的行為。損害單位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予以糾正;

            (四)單位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表決制度。監(jiān)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shù)監(jiān)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選可以連任。

            監(jiān)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單位設主任(校長、院長)。主任(校長、院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條 主任(校長、院長)對董事會負責三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正常業(yè)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yè)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負責管理人員;

            (七)單位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主任(校長、院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四條 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協(xié)助主任(校長、院長)工作,主任(校長、院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校長、院長)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shù)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guī)和單位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單位無法繼續(xù)活動;

            (二)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位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企業(yè)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和中國有關法律、中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簽訂了建立合作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合同,在此基礎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作公司名稱為: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為:____省____市___路____號

            第三條合作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中國_____公司

            _____省____市_____路___號

            乙方:______國_____公司

            第四條合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作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guī)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作公司宗旨為:使用___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產品,達到____水平,獲取使用各方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合作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合營公司生產規(guī)模為:

            第九條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_。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元。

            第十一條甲、乙方合作條件如下: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第十二條合作各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作各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作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作公司據(jù)以發(fā)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作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fā)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合作他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列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合作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guī)劃、年度營業(yè)報告、資金、借款等);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合作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全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決定合作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事項;

            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條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五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六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決定人數(shù)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shù)時,所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做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shù)董事)通過____。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三十一條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首屆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方推薦。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zhí)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xié)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lián)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lián)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yè)競爭行為。

            第三十七條合作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八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作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制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結合本企業(yè)的具體情況加以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合作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合作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以可同時用合作各方同意的_______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fā)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合作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合作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fā)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合作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作公司所得的現(xiàn)金收入、支出數(shù)量;

            二、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作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合作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頭四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出具查帳報告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合作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作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條合作公司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條合作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以及合作公司合同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一條合作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yè)發(fā)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二條合作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自獲利年度起,甲乙雙方作如下分配: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五十三條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四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四條合作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合作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勞動管理規(guī)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合作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shù)貏趧硬块T推薦,或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yōu)錄用。

            第五十七條合作公司有權對違反合作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shù)貏趧尤耸虏块T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guī)定。

            合作公司隨著生產的發(fā)展,職工業(yè)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guī)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合作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合作公司工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xié)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yè)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合作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jiān)督合同的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合作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fā)展規(guī)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四條合作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fā)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合作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六十八條合作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作。合作公司提前終止合作,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做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合作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作。

            第七十條合作期滿或提前終止合作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作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作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zhí)行。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作公司現(xiàn)存財產中優(yōu)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對合作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合作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六條合作公司結業(yè)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guī)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合作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財務會計制度;

            3.職工守則;

            4.勞動工資制度;

            5.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6.職工福利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廣州市簽字

            中國_____公司代表:

            (簽字)

            ___國____公司代表

            (簽字)

          企業(yè)章程11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__________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公司辦公室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公司股東變更,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_________________

            一、第__________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比例:

            原為:_________________股東:_________________張三出資額50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0_____%。

            其中:_________________實物出資0萬元。貨幣出資50萬元。

            現(xiàn)修改為:股東:李四出資額50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0_____%。

            其中:實物出資0萬元。

            貨幣出資50萬元。

            (請按實際填寫)

            股東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請按實際填寫)

            海口秀英__________實業(yè)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企業(yè)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襄陽市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yè)協(xié)會”,簡稱“襄陽市個私協(xié)”。

            第二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是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全市城鄉(xiāng)個體勞動者及其從業(yè)人員和私營企業(yè)組成,經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全市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的宗旨是: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團結、教育、引導全市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yè),守法經營,優(yōu)質服務,繁榮市場,發(fā)展社會生產力,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fā)展,為搞好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遵守和維護國家法律,貫徹執(zhí)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維護社會穩(wěn)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職責,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充分發(fā)揮黨和政府聯(lián)系廣大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yè)的橋梁、紐帶和政府部門的助手、中介作用。

            第五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個體私營經濟發(fā)展的情況,提出政策性建議,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fā)展;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提出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三)組織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yè)學習國家法律、法規(guī),進行以社會主義教育為核心,以法制和職業(yè)道德教育為重點的經常性思想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yōu)質服務活動;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yè)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建立自我約束機制,發(fā)揮積極因素,抑制消極行為;

            (五)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拓展市場,組織經驗交流,幫助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yè)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六)開展技術培訓,協(xié)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yè)的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七)關心會員生活,興辦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yè)福利事業(yè),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體育活動;

            (八)鼓勵和引導發(fā)展科技型、外向型經濟,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與社團的聯(lián)系,并參加有關活動,協(xié)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九)承辦黨委、政府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兩種: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fā)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體勞動者,自愿成為個人會員;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fā)私營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企業(yè),自愿成為團體會員。各縣(市、區(qū))個私協(xié)均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xié)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監(jiān)督協(xié)會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五)要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參加協(xié)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協(xié)會的教育、培訓,享受協(xié)會興辦的福利;

            (七)反映生產經營中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

            (二)積極參加、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依法納稅,恪守職業(yè)道德,文明經營,熱心為群眾服務,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

            (四)協(xié)助有關部門搞好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接受群眾監(jiān)督;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六)接受本會委托辦理的事項。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yè)協(xié)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修改并通過《襄陽市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yè)協(xié)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會理事;

            (三)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討論并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第十二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縣(市、區(qū))個私協(xié)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基層分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理事可連選連任。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第十三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個私協(xié)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各級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

            第十四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理事會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和常務理事會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xié)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工作。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不定期召開,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市個私協(xié)秘書處配專職工作人員7—10人,配副秘書長若干人,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縣(市、區(qū))個私協(xié)秘書處配專職工作人員3—5人,副秘書長1人。鄉(xiāng)鎮(zhèn)基層協(xié)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配秘書1人,專職工作人員1—2人

            第五章經費

            第十五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的經費來源:

            (一)業(yè)務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撥付的活動經費;

            (二)會員和團體會員單位上繳的會費;

            (三)社會和個人捐贈;

            (四)開展有償服務和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五)政府資助;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會費管理按照“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經費管理,在銀行開設帳戶,配備專(兼)職財務人員,按規(guī)定的范圍開支,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十七條會員交納的會費,要嚴格管理,主要用于會員的宣傳學習、文化娛樂,以及舉辦福利事業(yè)、困難補助等。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襄陽市個私協(xié)的終止,須經襄陽市個私協(xié)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需修改,需經襄陽市個私協(xié)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襄陽市個私協(xié)。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襄陽市個私協(xié)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企業(yè)章程13

            個人企業(yè)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fā)展生產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xié)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zhí)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jiān)事,決定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jiān)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負責,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拾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人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只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并蓋章:

            x年xx月xx日

          企業(yè)章程14

            一、怎么辦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

            1、準備好所有股東身份證和地址材料。

            2、公司核準名稱。

            3、帶好材料和通過的公司名稱,去工商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4、工商局刻光敏富盾公章。

            5、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6、辦理國稅證和地稅證。

            7、去銀行開設基本戶(至此,公司已經辦理完畢)。

            溫馨提示:公司辦理好后,剩下的便是公司后期的稅務處理了,首先要到稅局報到,然后第二個月就要開始做賬報稅了。

            二、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1、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具有證明公司成立的效力。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具有確認公司身份的效力。公司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即取得企業(yè)法人資格。因此,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是表明公司身份的`法律文件。

            3、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憑證,具有許可公司營業(yè)并確定公司經營范圍的效力。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所簽發(fā)的日期則為公司成立的日期,也便是公司可憑法人的名義開始營業(yè)的相關起始點。值得的注意的是,在設立階段,公司未正式成立,并不具備企業(yè)的法人資格,不可憑公司名義的參與相關民事活動。

            三、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辦理后章程從哪打出來

            網上打印不了工商機讀檔案,請到工商局大廳去辦理。

            (一)調取本公司資料:

            1、企業(yè)出具的委托書,加蓋公司公章;

            2、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二)調取非本公司資料:

            1、經辦人身份證;

            2、律師證或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3、法院立案證明;

            4、公安局介紹信;

            5、檢察院介紹信。

          企業(yè)章程15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shù)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jù),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jù),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

            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

            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

            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

            (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yè)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yè)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

            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

            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yè)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yè)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

            業(yè)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jù)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

            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shù)牟糠郑珊匣锶?/p>

            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fā)生糾紛,應共同協(xié)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yè)。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zhí)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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